馬來西亞視「人肉搜索」為犯罪 網路霸凌最重囚10年

編譯中心╱綜合11日電

馬來西亞國會10日三讀通過刑法與刑事訟訴法修正條文,將網路「人肉搜索」視為犯罪,網路霸凌最重將判處有期徒刑10年,遏阻日益嚴重的網路霸凌行為。

新海峽時報報導,馬來西亞新修法律規定,如果利用言語或通訊方式威脅、侮辱或誹謗,意圖挑釁他人或對其他人造成傷害,將判處有期徒刑1年、罰款或兩者併罰,但如因此導致被霸凌者意圖自殺或自殺,刑度大幅提高為有期徒刑10年、罰款或兩者併罰。

大馬為打擊網路霸凌行為,也將「人肉搜索」視為犯罪,如果藉由分享訊息進行騷擾、恐嚇或造成他人困擾等行為,最重判處有期徒刑3年、罰款或兩者併罰。「人肉搜索」源於駭客術語,意指獲得和發布檔案,或以文件檔案攻擊與抹黑他人。

馬來西亞律師林維勇表示,大馬國會三讀通過網路霸凌法律立意良善,可遏阻網路世界中日益猖獗的霸凌行為,但如果網友的社群媒體帳號遭盜用,被他人蓄意發表不實論述、網路霸凌言論或行為,這其中會有舉證責任的困難,遭盜用者有時難以舉證反駁。

馬來西亞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MCMC)統計,今年1月到11月1日,大馬共接獲8339起關於網路霸凌通報或檢舉案件,平均每天發生27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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