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法新規 企業AI審核須員工同意

編譯胡立宗/綜合報導

「加州隱私法」(California Privacy Rights Act)2020年底實施,負責制定AI規範的隱私保護署(Privacy Protection Agency)仍在趕工,最終版本可能要到2025年才能出爐。但是近日以3比2通過的部分條文,卻對年營收2500萬元以上的業者影響深遠,特別是雇主在使用AI技術協助判定前,必須獲得員工明確同意。

為了保護員工、客戶與學生的權益與個資,新規要求營收超過門檻的企業都要遵守,緩衝期為24個月。以加州為大本營的科技巨頭Amazon、Google、Meta,已對保護署先前草擬的條款表達過不滿;非營利媒體CalMatters認為,新規可能讓他們更加不爽,因為新規管的更寬;但倡議團體卻認為新版讓步放水。保護署訂7月再次表決。

本次通過的條文重點在於:

•影響加州人生計的事項,包括工作津貼、升降職與就業機會,以及住宅、保險、醫療、學籍,使用AI輔助判定前,必須獲得當事人同意。其例之一為,如果雇主要在面試時藉由AI判定應徵者的個性與情緒穩定度,必須獲得同意,且業者不得歧視拒絕者。

•當個人同意機構使用AI工具後,企業等機構必須明確告知個資的使用方式,以及預測、評估的詳細過程。同時,第三方承包商,如Uber的駕駛、外送員,也可以得知風險評估的細節。

CalMatters指出,充分揭露是避免濫用與歧視的最好辦法,不只職場,住屋、醫療、教育上,個資運用方式的揭露也很重要,歐盟最快幾個月內就會通過類似加州的法規。

不過,反對新版的聲音來自兩方,一是隱私權倡議團體,二為隱私保護署的委員。超過20個工會與社團認為,新版大幅讓步,不同於加州勞工聯盟(California Labor Federation)與柏克萊加大Labor Center的建議草案,在徵得同意的事項上給業者太多鑽漏洞的機會。

另外委員Vinhcent Le、Lydia de la Torre、Alastair Mactaggart都表示不同擔憂,包括漏洞明顯、定義太鬆,還有這些影響深遠的條文應該獲得全數同意才能納入草案。不過委員Jeffrey Worthe則說,目前只是同意公開內容,方便公眾參與討論,還不到定案的時候。

加州正在研擬AI管制新法。(報系資料照片)

同時,柏克萊Labor Center主任Annette Bernhardt也在公聽過程明確告知委員,在個人隱私的保護之外,雇主利用AI監控員工的風險更大,特別是中小型公司利用AI技術,偷偷記錄員工一舉一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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