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未成年性交易 參議員提案嚴懲
共和黨籍加州參議員格羅夫(Shannon Grove)再度提出與未成年性交易者的嚴懲草案Senate Bill 1414。原版的草案規定,不論買春客知不知道對象是18歲以下的青少年,都要處以重罪,刑期為二至四年,併科2萬5000元,且需登記為性侵犯十年。加州現行法規為,18歲以下不能合意性交;買春客與少年性交易將觸犯輕罪,監禁兩天至一年,併科1萬元。
參議會公共安全委員會不顧格羅夫的反對,修改條文後送交撥款委員會審查,格羅夫一度大為光火,大罵委員會以她之名行放水之實。修改後的條文規定,只有知道對象未滿18歲者才會面臨重罪刑責,且只有年滿18歲者才會被登錄有性侵前科。同時,性交易對象為16歲以下者,檢方可以選擇將初犯列為輕罪或重罪起訴,再犯才會直接求處重罪並記錄前科。
包括民主黨籍參議員斯金納(Nancy Skinner)在內的反對者認為,格羅夫版的規定範圍太廣,連青少年間的合意性交都會面臨刑責。而且格羅夫版還可能被拿來針對LGBTQ群體。倡議人士Anne Irwin認為,修正後的草案更能嚇阻對未成年者的性剝削,也不至於波及一般青少年。
格羅夫2023年就已經提過一次對青少年性交易加重處罰的修正案Senate Bill 14,但重點擺在人口販運且強迫性交。議會審理過程引發正反兩派激烈互罵,甚至有議員接到人身威脅。最後在州長與眾議會議長斡旋下才完成立法。她今年再提新案SB 1414,目前只引發議會內部討論。
斯金納就說,新案不只是針對人口販運下遭到性剝削的受害者,而是要連沒有涉及人口販運的人都一起處以重罪。參議員威善高(Scott Wiener)也認為,格羅夫版會把人送進州立監獄、加上性侵前科,基本上就是宣告他們的人生到此為止,儘管他們沒有涉及人口販運。
格羅夫最後接受兩項修正,即不知者不處重罪,以及再犯才需登記為性侵犯。但格羅夫還是不接受另一項修改,也就是對象為16歲以下的買春客才有可能求處重罪,強調「這樣是說與16、17歲進行性交易就沒事嗎?」如果這樣,她寧可從草案上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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