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專頁/EB-1A遭拒 提動議?或上訴?
讀者問:
我人在中國。我在去年6月提交了EB-1A申請,今年4月收到拒絕信。我一共提交了四個類別,只認可了兩個。接下來我應該做什麼?我應該上訴還是提出動議?這兩者有什麼區別?
答:
上訴和動議之間的區別在於,動議將提交給先前裁決你案件的同一個機構。就你的案子而言,就是處理你的EB-1A申請的是同一個美國移民局(USCIS)服務中心。動議有兩種類型:1、重新啟動打開的動議。它是向服務中心提出動議,要求服務中心考慮原始提交時不存在的新事實;2、重新考慮動議。這是指要求審查其先前決定中的法律適用情況。
而行政上訴要求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另一個分支機構(在本例中為行政上訴辦公室AAO)來審查地區辦公室的判決。與動議一樣,上訴通常必須在拒絕後30個日曆日內提出。與動議不同,上訴要求重新審查,這意味著AAO重新審查紀錄,包括所有事實和適用的法律,並且可能會解決下級機構判決中未提出或解決的新問題。
美國移民局的目標是在90天內對其動議做出裁決,行政上訴辦公室AAO的目標是180天。是否提出上訴或動議取決於你本人。許多律師選擇上訴。但如果你選擇提交動議,要注意即使你的動議被拒絕或駁回,你仍然可以向AAO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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