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手記/CSPA年齡重新凍結的影響

李亞倫律師

依照《兒童身分保護法》(CSPA),子女年滿21歲且有資格與父母一起移民的過程分為兩個階段:在最終移民時未滿21歲,因可將審理等待時間從年齡中扣除,在移民簽證排到時的一年內,可以尋求獲得移民身分。

2024年9月25日,美國移民局(USCIS)發布的政策公告《根據兒童身分保護法計算年齡》PA-2024-23中,移民局解決了這樣一種情況:即根據CSPA,子女可能已經在21歲之前「凍結」了自己的年齡,但可能會失去「凍結」日期,因為在子女尋求獲得簽證之前,簽證類別暫時倒退而沒有了配額。然而,在簽證再次排到的一年內,此時孩子在一年結束前採取適當措施尋求身分,可重新使用凍結的日期獲得身分。

美國移民局先前曾裁定,如果申請人在移民簽證可用的一年內未尋求獲得身分,申請人將無權享受首次凍結的日期,除非有特殊情況證明。該政策公告引用了美國移民局政策手冊第7卷第7章《兒童身分保護法》,詳細說明了在年齡問題上尋求獲得身分的重要性。

以下舉一個例子,一個父母透過EB-3職業專業人士類別移民美國,其子女已經22歲,但由於美國移民局在審理申請過程中所花費的時間,其CSPA年齡在簽證排到時僅20歲8個月。在這種情況下,父母應採取進一步措施確保符合「尋求獲得」身分的要求。

要如何「尋求獲得」身分?政策手冊列出了幾種不同的方式:

• 正確地提交《登記永久居留或調整身分申請表》(表格I-485);

• 向美國國務院(DOS)提交完整的《移民簽證電子申請》(表格DS-260)第一部分;

• 向美國國務院(DOS)支付移民簽證費用;

• 向美國國務院(DOS)支付根據《移民與國籍法》第213A條規定的《經濟擔保書》(表格I-864)審查費用(前提是在經濟擔保書中列出申請人的名字);

• 代表申請人正確提交《對已批准的申請或請求採取行動的申請表》(表格I-824)。

在我們的例子中,由於個人或業務原因,或者是處理案件的法律專業人員行動緩慢,導致父母在四個月內未採取進一步步驟尋求獲得身分,而由於EB-3類別暫時沒有配額,直到六個月後才重新有配額可用,此時子女的CSPA年齡為21歲6個月(如果重新凍結)。

在這種情況下,子女是否仍能移民?法律允許申請人在簽證排到後的一整年內尋求獲得身分,而這裡簽證只有四個月的可用期,故子女仍有時間尋求獲得身分。但問題是,子女是否仍有權享有首次凍結的日期,還是該日期不再有效,子女只能在父母採取必要步驟尋求獲得身分的日期才可再次凍結年齡。

在政策公告和政策手冊中,申請人必須證明存在特殊情況才能保留首次凍結的日期。這意味著申請人必須能夠證明在首次可用期間內未申請的原因,即使該期間不到一年。在考慮特殊情況的因素時,政策手冊列出了以下幾個因素:

• 這些情況不是由申請人的行動或不行動所引起的;

• 這些情況直接影響了申請人無法在一年內尋求獲得身分;

• 在當時的情況下,延誤是合理的。

手冊列舉了以下一些例子:

• 合法的無行為能力,如調整申請人在一年期間內因精神障礙而無法申請;

• 及時提交的調整申請被美國移民局拒絕,因為遞交申請不正確,被退回給申請人修改,在合理期限內糾正錯誤並重新提交申請;

• 申請人的律師或法律代表或申請人的直系親屬死亡、重病或無法行動;

• 在滿足某些要求時,律師未能給予協助。

子女尚未年滿21歲且有資格與父母一起移民,在移民簽證排到時,可以尋求獲得移民身分。(圖/123RF)

政策手冊並未將原因限制在上述情況。因此,似乎在CSPA下,子女的年齡一旦被凍結,並不一定是永久凍結的,即使孩子在一年期限內尋求獲得身分,年齡也可能解凍並可能在稍後日期重新凍結,如果子女的CSPA年齡因此超過21歲,將對這個家庭不利的。

移民 簽證 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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