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漫談/如何向政府要回「退稅」
從政府手中要回退稅案例如下:
2024年2月,Y和Z申報2023年夫妻合報個人稅。
由於Y在紐約政府任職,而Z則長期任職於上海的投資公司,且其所得(約30萬美元)並不需要在紐約州交稅,因此他們在紐約州申報夫妻分報(married filing separately)。 Y報的是NY IT-201(Resident),而Z報的是 IT-203(Non-resident),由於其所得無需付紐約州稅,因此既不欠稅也無退稅。而Y則於3月初順利收到紐約州退稅(約2000元)。
為Y&Z報稅的CPA辦公室用的是Proseries軟體(Inuit開發),其特點之一是如果夫妻在聯邦(1040表)合報,那麼紐約州(IT-201表)也應該合報,如果紐約州變成夫妻分報,則無法電子申報(E-filing),因為在軟體系統中,Taxpayer的報稅狀態必須「相符」(match),如果聯邦的E-filing狀態是married filing jointly,而在紐約州的E-filing狀態是married filing separately,那麼Taxpayer就無法完成紐約州的E-filing,而需用Paper filing (紙寄稅表)。
一場潛伏的危機被孕育了— CPA辦公室助理一般在準備聯邦稅表(1040)時,都會「習慣」性地標上州稅表(紐約)也作為電子申報(E-filing),但Y&Z的特殊背景決定了他(她)們只能在聯邦合報而在州分報,因此2024年2月底Y&Z的聯邦電子報稅發出0E-filing的狀態(Status)顯示EF Accepted,但紐約州合報的E-filing狀態依然顯示「待發」或Outstanding,這顆「定時炸彈」並沒有被及時發現排除。
CPA疏失 他被多徵1.35萬
2024年4月15日深夜,Y&Z報稅的CPA辦公室趕在午夜12時前發出所有「待發」客戶的電子申報,於是「事故」發生了,被授權的一位助理「無意」中 (accidentally) 觸動了「扳機」,發出了Y&Z「待發」的紐約州合報稅表,由於在這份合報稅表(IT-201)中,Z作為紐約州居民,他的30萬美元在上海投資公司的收入全部被徵稅,因此E-filing被紐約州接受的同時,Y&Z的聯名銀行帳戶被取走1萬3500元。
2024年4月16日Y知會CPA辦公室,質問為何帳戶被取走一大筆錢,CPA辦公室這時才意識到一時的疏忽 (沒有及時把Y&Z紐約州的E-filing check拿掉) 竟鑄成大錯。
錢已經被政府收走,如今想要取回,好比老虎嘴裡拔牙,談何容易。4月17日好不容易打通紐約州財稅局退稅應付款部門,得到的答覆竟是Y&Z已於4月15日電子發送合報,任何4月15日 (2023年報稅截止日) 後的更改都不會接受。看來政府是振振有詞賴賬,Y&Z要吃這個「啞巴虧」了。
情急之下,CPA辦公室只能給紐約州財稅局寫信,聲明Y&Z雖然在聯邦合報,但在紐約是分報,並已在2月底分別完成,Y並且於3月初收到退稅據理。
Y&Z於6月收到紐約州稅務局的回信,政府「判定」Y&Z2023年在紐約州的報稅狀態 (Filing status) 是「合報」(以4月15日為準),現在想再「改」 (Amend)為分報,州稅法規不允許 (紐約州不允許夫妻分報者在截至日後再修改為其他報稅狀態),叫CPA辦公室看了後目瞪口呆。
1萬3500元是一筆大數,CPA辦公室也賠不起,於是再次寫信,「陳情」紐約州稅務局Y&Z2023年的分報不是更改,「合報」只是錯誤,希望予以「糾正」。
紐約州稅局 責任推給國稅局
信件寄出後,Y幾次來信催促,CPA辦公室都以州稅務局事務繁忙推託,直到感恩節前只得再次打給稅務局,得到的答復是11月25日Y&Z會收到稅務局的信 (怎麼這麼巧,已經等了五個月都沒有來信,一打電話就發信了呢? 11月29日Y轉來信,以下是紐約州稅務局 (關於Y&Z2023送交夫妻分報無效的)要求:
「If the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allowed you to change your original filing status for tax year 2023, please submit a copy of the federal REDETERMINATION letter to the following address…」顯然這是在找「擋箭牌」(Shield),把責任推給國稅局,把水「攪渾」(明明沒有修改申報狀態,還是堅持Y&Z修改了報稅狀態),讓CPA辦公室感到十分的氣憤與無奈。
為了不賠這筆「冤枉錢」,CPA只好再次給紐約州稅務局打電話,先打到Billing(應收款)部門,某官員表示你這個case必須找國稅局redetermination,CPA質問需要國稅局「重新界定」什麼呢?答覆是「界定」Y&Z的報稅狀態(聯邦合報但紐約州分報),國稅局怎麼會出這種信呢 (這不是存心刁難嗎),於是CPA要求轉到Resolution unit(這是紐約州稅務局決定能否進行調整的「權威」機構)。
Resolution unit的「判官」告訴CPA有三條路可供選擇:
1、聯繫國稅局出具「重新界定」(報稅狀態)「證明信」;
2、去紐約州稅務局仲調處 (Bureau of Conciliation and Mediation Services )「Request for Conciliation Conference」;
3、上訴 (Appeal),填TA-100 Petition。
向「判官」證明 收入來自中國
CPA掂量著這三條路恐怕都走不通,於是聯想到不如向「判官」證明Y&Z合報稅表中Z的收入來自中國,在紐約州是不需要上稅的。「判官」檢視了2023Z的W-2,注意到Z自2018年起,一直在香港及上海工作,她的立場開始鬆動。CPA趁熱打鐵,請她確認Y&Z首次分報電子發送時間,確實在錯誤地發出合報之前。她隨即向她的上司(Supervisor)報告了她的「發現」,請求「重審」此案。15分鐘後Supervisor發回訊息給她,同意了她的請求,對此案作出調整 (Account adjustment),並承認是先前的Supervisor作出了「誤判」,答應盡快寄出退稅。
此案至此終於告一段落,得到的教訓是與政府打交道時必須慎之又慎,一不小心就會被政府抓住小辮子,你想讓政府糾正錯誤 (因你而起) 那是難上加難,因為大部分「官員」都是隨波逐流,能「撥亂反正」者純屬「異類」。(作者為註冊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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