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眼/畜產會拿大筆公帑補助 別用法人硬拗
中央畜產會專案進口殼蛋或冷凍液蛋雞蛋是否可繞過採購法,農業部宣稱為此洽詢採購法主管機關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會認定畜產會是「法人」非「機關」,以自有資金購買財物不適用採購法。但政府機關不想做或不方便做的事,若都透過「法人」執行,避開各種公務機關應有的限制與規範,豈不大開政府方便之門?
何況畜產會是公法人、非私法人,所謂自有資金絕大多數都來自農業部,排除適用採購法,恐難消除外界質疑。
採購法第三條確實明訂,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採購依本法規定,未包括法人;第四條第一項則說,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規定。帶殼雞蛋因被認定是生鮮農漁產品,可排除在採購法,進口蛋液已經冷凍處理,則適用採購法,結果農業部及畜產會又說,是以「自有資金」採購冷凍液蛋,非農業部補助辦理,因此不適用採購法。
問題是,畜產會每年都拿農業部大筆的補助預算執行各項專案計畫,經費不足時,還可直接向農漁民存款的農業金庫進行融資。國民黨立委吳怡玎從畜產會預算書統計更發現,畜產會收入高達92%的預算來自政府補助。也就是說,畜產會所謂的自有資金,幾乎都來自公帑,這樣的採購經費說是自有資金,恐只是硬拗。
有了這層「法人」防護罩,也難怪農業部凡要執行甚麼畜牧措施,就透過畜產會來執行,如今看來,畜產會被外界質疑是農業部的白手套,也只是剛好而已。
行政院各部會旗下的財團法人何其多,若每個「法人」都如此走巧門,豈不亂了套。畜產會的採購爭議,已凸顯採購法出現漏洞,不僅工程會應重新檢視採購法規定,針對這類明明使用公帑進行採購的公法人進行修法納管,農業部若想杜外界悠悠之口,也應在採購法檢視重修前,主動表態要求畜產會相關採購比照採購法,而非只是一味以自有資金之詞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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