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台民事判決若損主權不予認可 陸委會:影響有限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修改了有關認可和執行台灣民事判決相關規定,在台灣民事判決不予認可要件中,除保留「違反一個中國原則」,還新增「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利益」,引發關注。
熟稔大陸法制的政大法學院教授王文杰分析,這與習近平上任後,制定跟修改許多與國家安全有關的法律,以及日前大陸頒布「懲獨22條」有關,主要是為加重情境描述,宣示意義多。整體看來,此次調整主要是在實務層面讓內容與程序更周延,沒有政治性味道,且持平而論,部分調整對台灣當事人有所助益。
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昨表示,檢閱修改內容後發現變動並不大,所謂不得違反「一個中國原則」原來就有,稍微不一樣是加上不得有損國家利益等比較空泛的不確定法律名詞。目前看來,對民事訴訟或民事案件上的變化影響有限。
新華社報導,大陸最高院25日公布「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的決定」,將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王文杰指出,在台商到大陸投資背景下,大陸最高院於1998年就有關於認可台灣法院民事判決的司法解釋,且第四條即規定文件不得違反一個中國原則。儘管台灣的判決書都有寫中華民國,看似違反一中原則,但實務上,大陸方面在重新謄寫文件等方法後,仍會執行判決。
針對此次修改有哪些要點,王文杰指出,原條文規定得申請認可和執行判決者僅限於當事人,新條文將申請人範圍擴展至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這對台灣當事人的權益是有幫助的。此外,在涉及兩岸當事人的案件中,可能因地域限制、溝通聯絡不暢或是相關訴訟參與人故意不作為等原因,導致案件推動期限可能過長,新規明確了例如被申請人提交意見的期限等,有利司法程序的推動。
王文杰也提到,新法增加了「不能認可判決全部判項的,可以認可其中的部分判項」,將賦予法院在處理複雜判決時更大的靈活性,避免因部分瑕疵而全盤否定整個判決,損害當事人權利。
另外,該規定在不予認可台灣民事判決的要素上,新增了「判決是通過欺詐方式取得的」,實際意涵仍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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