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工預告明訂期限?學者、勞團:傷害勞工爭議權
長榮航空機師醞釀春節期間罷工,機師工會昨雖公告警戒區段,但仍無確切罷工時間,旅行業者、旅客怒批24小時前預告根本來不及。交通部觀光署長周永暉昨呼籲,24小時應變時間確實不太夠,現有法令應規定預告期再多一點,應考慮調整現有法令訂定罷工預告期;交通部長王國材則說,勞動部應已了解狀況,尊重該部處理。
現行法令並未規範罷工需有預告期,2019年,華航機師春節期間六小時前才預告罷工,各界措手不及。時任交通部政次的王國材就表態贊成訂定罷工預告期,且最好要一周以上,但勞動部認為罷工有一定程序,就有預告效果,兩部會不同調,最終不了了之。
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蕭博仁表示,先前的罷工事件,旅行業就已呼籲要從源頭修法,要求涉及公共利益的特殊行業應訂定罷工預告期,然而每次罷工行動一結束,修法事宜就又石沉大海。他認為,罷工預告期至少要提前一個月,讓旅行業及旅客能及早簽轉。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表示,罷工預告期如果訂在勞資爭議處理法,將擴及所有產業,且各行業標準不一,仍建議在民航法處理。
不過學者、勞團都直言,「預告」將傷害到勞工爭議權,讓罷工力量被削弱;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更批評,就算訂在民航法,難道下次公車業者罷工,也要再修訂客運相關法規嗎?
「罷工是勞資爭議的最後手段,豈有工會預告開槍時間,讓資方趕緊躲一躲的道理?」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直言,航空業罷工確實會影響旅客便利跟權益,但這是航空公司與旅客間締結的運送契約,是業者跟旅客之間的問題。
邱駿彥表示,以日、義、法等國家有罷工預告期來要求台灣也必須有,其實是誤導,因為其他國家的罷工要件都沒有像台灣嚴格。台灣得要先勞資調解未果後、召開會員大會決定、工會投票通過取得罷工權,這些程序在走的時候,資方都可以及早備好因應措施。
邱駿彥表示,罷工預告期告知責任應該在資方,不是在勞方,資方沒拿出誠信協商的態度,又把預告責任丟給勞方,相當不應該。
對於勞動部建議應在民航法處理,邱駿彥也認為不適合。他解釋,若由個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訂,交通部、經濟部都可以自己訂,整個法就會亂掉。
文化大學勞動暨人力資源學系副教授潘世偉也主張,台灣罷工限制相對其他國家嚴格,不需要透過政法修法來增訂罷工預告期,況且每家公司情況都不一樣。最好的方式是透過勞資協商訂立團體協約,在團協訂罷工預告的形式、時間點,由勞資雙方自行合議,協商出規範。
孫友聯表示,每次發生交通運輸罷工事件,就有人提出要訂罷工預告期,勞團態度一貫很清楚,罷工是爭議手段,不是目的,工會取得罷工權過程不是隨隨便便,過程中已達預告效果,反而應去追究雇主的不作為,才導致工會必須走到罷工一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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