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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3500保安跳槽違反競業協議?前雇主索賠20萬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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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人員簽競業條款有效力嗎?示意圖,圖為人民大會堂外的保安人員。(路透資料照片)
保安人員簽競業條款有效力嗎?示意圖,圖為人民大會堂外的保安人員。(路透資料照片)

一名保安離職後跳槽至同業,遭前雇主以違反競業限制為由求償20萬(人民幣,下同,約2.7萬)。保安工作真的能接觸到商業機密嗎?人社部16日公布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例指出,由於該名保安不具備接觸商業機密的職務性質,不屬於應履行競業限制的適格主體,仲裁結果未支持雇主索賠。

新京報報導,案情顯示,某保安公司主營業務是給商業樓宇、居民小區提供安全保衛等服務。2019年3月,某保安公司招聘李某擔任保安,雙方訂立期限為兩年的勞動合同,工資為每月3500元。勞動合同約定保安的主要職責為每日到某商業樓宇街區開展日常巡邏安保工作,同時內附競業限制條款,約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一年內不得到與該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就職,職工離職後某保安公司按月支付當地最低月工資標準的30%作為競業限制經濟補償。職工若不履行上述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違約金為20萬元」。

2021年3月,雙方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李某未續訂勞動合同並入職另一家保安公司擔任保安。某保安公司認為李某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李某認為自己作為保安,不了解也不掌握公司的商業秘密,不是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適格主體。某保安公司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此,仲裁委員會認為,本案中李某的主要職責為每日到商業樓宇街區巡邏安保,其所在的保安崗位明顯難以知悉某保安公司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某保安公司亦無證據證明李某具有接觸公司商業秘密等保密事項的可能,因此李某不是競業限制義務的適格主體。某保安公司與李某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關於競業限制義務適格主體的規定。因此,競業限制條款對雙方不具有約束力,對某保安公司要求李某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的請求,仲裁委員會不予支持。

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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