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人將遺產全留女兒 11歲孫女:違法 法院這麼判…
一名上海的余老伯生前留下遺囑,將所有遺產留給女兒。在余老伯過世後,11歲孫女小余將姑姑、叔叔等人告上法院,要求重新分割遺產,理由是爺爺的遺囑違反民法典規定的「必留份制度」。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二中院」)近日對此案作出判決,依照余老伯的遺囑分割遺產,駁回小余的訴訟請求。
澎湃新聞報導,上海二中院介紹,余老伯和妻子王阿婆共育有兩子一女,大兒子英年早逝,留下一女小余。
余老伯2022年5月亡故,葬禮上,女兒出示了父親2018年1月立下自書遺囑,寫明:「本人已年老體衰,在世的時間不會太長了,一個兒子已走在我前頭,現在老年生活主要由女兒照顧,因此決定將我包括房屋在內的所有財產給女兒繼承。」該遺囑由余老伯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王阿婆也認可遺囑的真實性。
對此,大媳婦不認可,認為自己的女兒作為代位繼承人可以依法代位繼承余老伯的遺產。此外,根據民法第1141條規定,遺囑應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小余年僅11歲,沒有生活來源,也沒有勞動能力,符合該條法律規定,而余老伯的遺囑沒有為小余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其遺囑應當無效。於是,由小余將姑姑、叔叔等人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定繼承分割遺產。
據報導,一審法院認為,余老伯過世後,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父母、妻子、子女,子女已死亡的,則由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余老伯的繼承人即為王阿婆及其女兒和小兒子以及孫女小余四人。但遺囑沒有為孫女小余保留必要份額,故一審法院對繼承份額進行了調整。
上海二中院經審理認為,代位繼承是法定繼承的組成部分,遺囑繼承不適用代位繼承。本案中,余老伯生前立有有效遺囑,應當依其遺囑處理余老伯遺產中的案涉房屋產權份額,由遺囑繼承人即余老伯的女兒繼承,故本案並未發生代位繼承。改判依照余老伯的遺囑分割遺產,駁回小余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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