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專頁/申請10年豁免綠卡 需滿足5項條件
鄭毅律師主答
讀者問:
我入境時沒有經過檢查。不久前與一名老移民吃飯,他提到他是透過「十年綠卡政策」拿到綠卡的,建議我也走這條路。請問,現在這個政策還有沒有?我能否申請十年綠卡?
答:
你說的老移民提到的,可能是「十年豁免綠卡」。這是一個俗稱,移民法上完整的稱呼叫「豁免遞解出境」(cancellationofremova)。這是1996年國會在移民法改革時設立的救濟,這項法律現在還有。十年豁免綠卡申請要在被置於遞解出境程序後,向移民法官提出,並由移民法官批准,不可以直接向移民局申請。
申請十年豁免綠卡須具備五個條件:
1、須在遞交申請前已在美國連續居住十年。需要提及的是,如果還不夠十年的時候被移民局起訴,案子被轉至移民法庭置於遞解出境程序當中,則連續居住的時間就被中斷,以後的時間不能計算在十年之內,也即無條件申請十年豁免綠卡。
2、在十年當中,具備良好的道德品格。
3、沒有犯移民法上的重罪,與毒品有關的罪,或其他嚴重的罪行。
4、在美國有具有公民或綠卡身分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及未滿21歲子女)。
5、證明如果申請人被遞解出境,將對上述親屬造成例外的,極為不尋常的困難。如果在美國沒有直系親屬,則無資格申請十年豁免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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