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眼/「23條立法」風雨23年 香港迎「國安」新歷史
香港九七年主權移交,在主權移交前七年開始,到主權移交後近27年,串通香港過渡期到回歸期的一個關鍵詞,就是「23條立法」。預期今年4月15日之後,關鍵詞就變成一個歷史詞彙,而代之以新名詞「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而香港就此結束一段歷史,開始另一段歷史。
23條內容「既粗又細」
所謂「23條立法」,完整意思是依據香港基本法23條的要求,進行香港本地國安立法。而23條指的是是香港基本法第二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之最後一條,條文內容是要香港自行立法「三禁止」、「七種行為」,即「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23條的內容既粗又細,粗的是「自行立法」四字;細的「三個禁止」、「七種行為」,那是基本法1989年後的最後定本。誰料連標點符號共111字的條文,在香港2001年起的過去23年間,掀起了驚天風雨。
香港主權移交後,沒有特別的主張提這項立法,直到2000年後中共分管港澳事務的政治局委員錢其琛發話,說到他任內有件事想做而沒做,就是23條立法。
2003年曾撤回立法
當時民間反對聲浪掀起,兩大事件決定當年23條立法敗局,一是SARS疫情傳到香港,市況慘狀空前;一是香港50萬人走上街頭。面對立法會可能不獲通過,港府先押後立法程序,再進一步撤回立法。
從2003年9月撤回立法開始,香港每回政爭都會提到23條立法,歷任特首和官員說是「有憲制責任,不急於立法」。直到林鄭月娥任內,想以修訂逃犯條例試水,結果引發反送中運動,北京全國人大代為立法,透過基本法法附件要求香港實施。
有了香港國安法之後,中國大陸仍要求香港要完成國安本地立法,直到去年12月,香港特首李家超向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述職,承諾要在2024年完成23條立法。今年開年後,相關立法準備一天比一天急,1月底即展開諮詢期。
北京召開的全國人大會議,給香港特首李家超發了列席證;人大開幕當天,香港特首、身兼香港立法會議員的港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紛紛趕回香港,然後有了草案刊憲、特別會議一天完成首、二讀。香港史上糾纏最久、條文最猛的這條法律,最早會在香港基本法頒布實施的4月4日、最晚不超過中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4月15日),就會通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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