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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懲獨 「缺席審判」台灣官員?

中國大陸國台辦6月21日下午突然舉行記者會,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並宣布即日起實施。由國台辦舉行記者會的理由,是因大陸刑法第103條的「分裂國家罪」及「煽動分裂國家罪」將「積極」適用於台灣,故須向台灣踐行「公布」的法治程序後生效實施。

事實上,台灣人楊智淵在2022年8月即因涉嫌觸犯大陸刑法第103條而在大陸遭捕。大陸宣稱的理由是他長期鼓吹台獨理念及成立「台灣民族黨」台獨組織,並以推動台灣成為主權獨立國家、加入聯合國為目標,大肆鼓噪「公投建國」。翌年4月,楊智淵成了遭大陸以其刑法中「分裂國家罪」起訴的第一位台灣人。

大陸刑法對構成分裂國家罪及煽動分裂國家罪的要件寫得很簡略,過去雖有「疆獨」和「藏獨」遭以此罪判刑,但基於兩岸為分治的法理現狀及考量台灣的法治素養,另須將因台獨而觸犯該罪的構成要件再予明確化。這次已經於5月26日通知省市級各相關機關「據以遵辦」,再以記者會向台灣公布的「意見」,可視為對大陸刑法103條適用於台灣地區之構成要件的「統一解釋」。

賴蕭剛當選正副總統不久的元月17日,大陸國安部在其微信公眾號中就發出「國家安全機關堅決反對『台獨』分裂行徑和外部勢力干涉」的文章。該文除強調國安機構將「精準打擊遏制台獨」外,也提及國安部於2022年8月首次以涉嫌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依法追究了台獨分子刑事責任,且文章中還配上楊智淵被捕時的相片。

因此,這件「意見」很可能在「獨到最高點」的賴蕭當選後即醞釀研擬,而且國安部可能即是主責機關。同時,「意見」中所定台獨構成分裂國家罪的行為要件,除可從楊智淵案來理解其態樣外,其他則多是政府行為才可能觸犯之罪。

換言之,中共此一法律戰是要「準確」針對民進黨政權及其外圍組織人員。如僅透過「解釋台灣地區有關規定」,圖謀改變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法律地位,就構成了犯罪。另如對外進行官方往來、軍事聯繫等,圖謀在國際社會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灣獨立」,或利用職權在教育、文化、歷史、新聞傳媒等領域大肆歪曲、竄改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事實亦然。

台灣媒體多關注台獨分裂國家的行為可判死刑,但其實還須構成大陸刑法第113條所定「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或「情節特別惡劣」的情形,這可能要達到發動獨立戰爭的地步。此外,大陸於2018年新增的「缺席審判」制度,也在「意見」中詳作「正確」適用的說明,或許預示不久後將出現第一個台灣現職官員遭「缺席審判」的案例。

兩岸關係走到這一步,說明台灣在野勢力無法阻遏執政者違反憲法。從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對此僅回應大陸對台沒有司法管轄權,連要求民進黨遵守憲法都說不出口,「意見」反而意味了中共現階段積極幫台灣捍衛一中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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