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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釋憲案 保護誰的生命權

2011年,挪威汽車炸彈與槍襲造成77死與96傷,凶手布雷維克僅遭判處21年監禁。這是真人道或假人道?西方那般值得大法官欽羨嗎?

日昨,台灣廢死釋憲前,台灣民調顯示超過八成反對廢死。結果,憲法法庭避開民意地雷,表面上合憲,但設下多重障礙,例如,要求「全體法官同意」。

有大法官認定死刑違反憲法的「保障生命權」,那受害者的生命權不該被保障嗎?大法官把個人好惡當憲法嗎?其認為死刑只是報復,則是偏見,否則公義的一面呢?希哲柏拉圖認為,公義是統攝所有其他德行的「全德」,如自然法則,人際對稱的道德意涵是「我們均一樣」,反映於做人的黃金律「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大法官自己不欲遭殺吧?維護罪犯人權對無辜大眾的人權更妥當嗎?英哲波普倡導寬容,但他也警告限制,因需保衛寬容的社會以免受不寬容者的攻擊。奧國心理學家弗蘭克主張「美國東岸有自由女神,西岸應豎立責任女神」以制衡。死刑犯的人權自由重要,他的責任義務呢?為何大法官眼中只有罪犯的權利?

第二,生命權不得任意剝奪?為何受害者的生命權可隨罪犯剝奪?罪犯剝奪別人生命,公權力要他負責只是平等。

第三,話術。為何律師能為任一方辯護?例如,宣稱:「不能論斷一個人就是什麼樣。他不是絕對的『壞人,只是做了一件壞事的人』。」就某角度而言,當前大法官有雙重標準:對罪犯高舉人權大旗;對受害者視而不見。或說但見罪犯(與廢死意識形態者)笑,那聞死者(與其父母手足)哭?

第四,大法官「權力腐化」。憲法訴訟法第39條:「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擁有這麼大的權力怎可不「謙卑再謙卑」而是「己意再己意」?亞里斯多德說:「弱者總是擔心正義和公平,強者則對此兩項不屑一顧。」大法官深知己握強權,卻罔顧公義,又受意識形態綁架或當權者牽扯,其強權實為文明之恥。

(本文取自9月26日聯合報民意論壇,作者為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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