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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2度交保撤銷…繫屬法院案件 檢應無抗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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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等四名被告,在檢察官兩度抗告及高院兩度裁定撤銷原審裁定後,本月2日被台北地方法院更裁羈押禁見,引發法律實務界的爭論。他們認為,起訴後繫屬法院的案件,法院命令被告具保的裁定,檢察官應該沒有法律上的權利提起抗告。

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及李文宗等四名涉案被告,在去年9月初偵查一開始,就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台北地方法院當時裁定柯文哲無保請回,其他被告具保。檢察官不服這一裁定提起抗告,高院認定抗告有理,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北地院更裁。結果北院更裁之後,將柯文哲等四人全部羈押禁見。

案件發展到這個階段,都還處於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偵查中階段,檢察官對於法院具保被告的裁定有抗告權。這點法界沒有什麼爭議。畢竟在偵查中的案件,檢察官對被告擁有強制處分權,只因限制人身自由的羈押處分,法定必須由法院裁定。

上個月底,檢察官將柯文哲等四名被告提起公訴,移送台北地方法院接案之後,柯文哲等所涉的貪汙等案,就繫屬法院,歸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也因此,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就不再擁有對被告的強制處分權,並且角色轉換,成為柯文哲案的「攻擊方當事人」,和被告柯文哲等「防禦方當事人」平等。

在檢方起訴柯文哲等人,並將全案移送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管轄這一案件的法院裁定讓柯文哲等四人交保,檢察官不服,立即檢具柯等被告有勾串及逃亡之虞的事證及理由,向上級法院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書面審查之後,認為檢察官抗告有理,裁定撤銷北院原裁定,發回北院更裁。

接著,台北地方法院更裁的結果,只加重了柯文哲等被告具保的條件,還是沒有羈押柯文哲等四人。於是檢察官再度提起抗告,高院也再度撤銷北院這一裁定,再一次發回地院更裁。本月2日,台北地方法院基於「兼顧審級制度」等理由,裁定這四人羈押禁見。

對於台北地方法院接案審理之後,兩度裁定柯文哲等人交保、檢察官兩度提起抗告,而高等法院還按部就班兩度作書面審查後都撤銷原裁定的這一路做法,是否有法律上依據?法律實務界人士高度質疑,甚至認為不合當前法律程序。

他們認為,刑事訴訟法第416條規定,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之羈押、具保等等處分,「受處分人」不服得聲請撤銷或變更之。這規定等於是說,僅限於「受處分人」不服才得提抗告。如果不是「受處分人」,縱有所不服,亦無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之權利。

已經繫屬法院的案件,檢察官身分為案件「當事人」,法院對被告的羈押或具保等處分,被告才是「受處分人」。北院最初的交保裁定有利被告,受處分的被告自不會提抗告或異議。

法界認為,檢察官對所屬法院的裁定不服,雖然沒有抗告權,但有權向所屬法院提具意見聲明異議。抗告和聲明異議最大不同是,抗告法院是上級審法院,而聲明異議的對象是原審法院。

(本文取自1月6日聯合報民意論壇,作者為資深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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