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對美談判 不能黑箱作業
針對日本、新加坡視為「國難」的川稅風暴,現階段台灣政府對台美談判進度,僅願透露「已列首批談判對象」、「過程順利」、「結果健康」。至於具體細節,則如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所謂「基於台美默契不說明」,至今猶諱莫如深。
雖有稱被美納入談判第一梯隊名單,然該訊息既未經美方證實,且按經驗法則,美方或是「柿子挑軟的先吃」,也恐係外傳的要求台灣「以債券換安全」;後舉更被央行總裁楊金龍視同「倒債」,故不容過度樂觀。其他潛在不利台灣談判因素,例如綠營對美立場軟弱、政府應對準備不足、內閣欠缺財經與貿易談判專業人才,太早送出台積電籌碼與亮零關稅底牌等,數不勝數。何況談判對手又是川普,如此談判前景怎能叫台人安心?
卓榮泰既希以雙邊貿易協定(BTA)精神為基礎進行協商,則懲前毖後,此番不管台美是否真能白紙黑字的簽訂書面協定,依據條約締結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立法精神與適用前例,並參考近來對外重大經貿談判與協議簽署過程,例如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我認為今後台美間合意,包括訂立(事前)、生效(事中)與履行(事後)程序,都應符合下述憲政權力制衡與民意參與要求,不能任由行政權規避監督,才能一定程度避免談判陷入退無可退窘境,降低國家及人民利益被讓步出賣的風險。
事前:立院各黨即將組團赴美溝通,但依法談判主辦機關與美獲致合意前,原得就談判之方針、原則及可能爭議事項,適時向立院說明並於相關委員會報告。反觀台灣朝野或行政、立法機關間,可能受罷免活動影響,似未見此互動。
儘管由立委直接參與談判與協定簽署,不無欠缺專業、意見難以團結、機密外洩等弊病;然談判前後,立院整體仍得要求函送資料、聽取專案報告、召開公聽會、行使質詢及調閱權,及院會作成決議,敦促談判單位辦理等手段以間接參與。
事中:台美間合意如涉法規制定修正,立院當然有權決定是否通過。如為書面協定,不論內部審查程序是採審議(涉法律修正)或備查(不涉法律修正),亦不論是採逐條或包裹表決,立法院應堅持對協定內容享有最終核准、附加保留條件批准,或作成修正條款決議,再責談判單位與美另行協商之權。
事後:原則上基於締約責任、誠信原則及國際法「信守條約」精神。台美都應完整忠實遵守已成立生效的談判合意,並受其拘束。但不容諱言,鑑於本次協商牽涉利益巨大、內容複雜,可能包含關稅與非關稅的投資、採購、對陸貿易「洗產地」等問題,雙方能否簽署正式協定,亦屬不明;對象又是高度不確定、難保不會出爾反爾的川普政府。故縱使不能爭取到違約罰則、比照ECFA的任意主動終止條款,或訴求國際組織的法律救濟途徑,惟行政與立法機關日後在編列和審議預算、修訂相關法規時,仍應預留彈性與自保空間。
容許立法權介入參與對外協商,看似繁瑣、增加交涉難度,但可同時強化監督並有助條約締結法制化。尤其此際讓立院扮黑臉,發揮民意後盾與防線功能,等於為台灣屈居弱勢的對美談判憑添底氣,孰曰不宜?
回顧立院審查兩岸服貿協議歷史,此際倘當局一面喊「脫中入北」,一面抗拒民意監督、不公開透明協商。萬一談判結果大幅犧牲自身權益,屆時如何面對太陽花學運期間「賣台」、「黑箱作業」等指責?今昔雙標恐難自圓其說。
(本文取自4月17日聯合報民意論壇,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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