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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站/柯案審檢一鼻孔出氣 自失公信

柯文哲vs.北檢 製表/王宏舜
柯文哲vs.北檢 製表/王宏舜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等四大案遭台北地檢署起訴求重刑,法官從裁定交保、佩戴電子監控到重新回到牢籠,整個過程遭外界質疑司法有高度不確定性,同樣的事證,法院竟可作出完全不同的判斷,二審撤銷交保的理由也不同,檢察官以「抗告吃到飽」方式,變相強迫法官押人,法官在羈押被告後心證已成,未來勢必得判柯文哲有罪,若判決無罪,就變成一場冤獄鬧劇。

在訴訟上檢察官與被告是「攻擊與防衛」相對立的角色,法院則為公平審判者,檢察官在柯文哲羈押期限四個月內提起公訴,代表「偵查已完備」,如今柯文哲移審交保後再度羈押,外界依照起訴書所載內容,檢察官是否偵查未完備,因而想透過中立法院「接棒偵查」。

柯文哲起訴移審後,北院首次裁定他以3000萬元(台幣,下同,約91萬美元)交保,北檢抗告成功,北院第二次裁定加保為7000萬元,外加電子監控,北檢不服再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以「七大理由」二度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二次更裁,理由之一是「現今科技發達,網路祕密通訊隱蔽性極高,不能排除有互相勾串之的可能」。

若如裁定所言,現今網路祕密通訊隱蔽性極高,被告與證人之間有高度勾串可能,「考量趨吉避凶的基本人性」,所有涉及刑案的在押被告交保後,都會暗通款曲進行串滅證,刑事訴訟的交保制度有何存在必要?不如修法廢除。

二度撤銷柯文哲交保的是高等法院審判長謝靜慧合議庭,對照八年前謝靜慧針對桃園老翁吳聲鴻涉殺人案抗告的裁定理由,與柯案的法律見解截然不同,為何同一個法官會有不同判斷標準?莫非真有其他因素考量?當年裁定指出,本案涉犯殺人罪的共犯僅有被告吳聲鴻及彭姓共犯二人,而彭案發當日即逃亡至國外,經檢察官通緝在案,原審認為吳與在逃彭姓共犯仍有勾串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但被告湮滅自己刑事犯罪證據,天經地義,刑法不處罰,以被告有滅證之虞,作為羈押理由,顯然違反武器平等原則。

現今國民法官制度上路,未來將擴大適用貪汙治罪條例,國民法庭採「起訴狀一本主義」,也就是檢察官起訴被告時,僅能向法院提出起訴書,而不會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避免心證上產生預斷,對照柯案來看,法官心證已被汙染,裁定見解猶如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形式上看來是審判,實質上卻還在「偵查」,審檢一鼻孔出氣,自失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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