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院2日送出選罷法覆議案 立院15天須做出決議

立法院會日前三讀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連署加嚴版,引發朝野對立,立法院年關前最後一刻送抵行政院,行政院則緊急加開臨時院會拍板覆議案。2日就是法定期限最後一天,行政院方面預計2日準時送件,表達行政團隊立場。
新修正的選罷法明定,罷免提議人、連署人名冊須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若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連署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遭綠營質疑提高罷免門檻。
正值全台罷免遍地開花,國民黨立院黨團趕在過年前最後一個上班日、1月24日16時47分發文函請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選罷法,立法院議事處下班前送出選罷法。行政院也為此召開臨時院會因應,決議將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呈請總統核可後,在法定期間移請立法院覆議。
依照憲法,行政院必須在修正條文送抵10天內移請立法院覆議,2日為法定期限最後一天。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指出,將在法定期限送件,表達政院對選罷法的重視;據悉,行政院將在送件後統一對外說明。
行政院初步研議,覆議理由包括「變相提高罷免門檻,過度限制人民罷免權」、「大幅增加提議人之領銜人及各級選舉委員會之行政作業負擔」及「直接適用本屆立法委員,違反國民主權原則、利益迴避原則及公平正義之維護」等窒礙難行之處,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辦理。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範,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在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天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天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2分之1以上(57人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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