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港澳比照赴大陸適用兩岸條例 陸委會:評估中

有意見認為,因應港澳情勢變化,應修改港澳條例相關規範,明訂赴港澳視同中國大陸,適用兩岸條例。陸委會表示,在維護國家安全、有序交流的原則下,檢視相關法規,適時研修。
此外,港澳居民在台居留、定居制度近期受到廣泛關注,甚至傳出可能新增居留模式。陸委會表示,因所涉層面廣泛,仍在整體評估。會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前提及衡量人道考量、整體國家資源下審慎研議。
針對赴港澳是否比照赴中國大陸,陸委會昨回覆中央社表示,目前已於去年八月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行政院所屬人員因公務事由赴港澳時,均應事先通報陸委會。
至於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各級機關及各級地方機關人員赴港澳,亦得參照辦理。
陸委會說明,目前不同的機關也都有依機關性質不同而設置相關規範。
例如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前往港澳應經核准,其核准條件、程序等事項,由國防部另定辦法;國家機密保護法規範的「國家機密核定人員」、「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及「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之人員」,前往港澳須先經其服務機關、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其授權的人核准,返台後亦須通報。
陸委會表示,目前也有立委認為入境港澳的風險與入境中國大陸無異,提案修正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條,明定台灣人民進入港澳,應適用兩岸條例相關規定。對於委員提案、學者建議,陸委會均予尊重,也會在維護國家安全、建立台港及台澳健康有序交流的原則下,持續檢視相關法規,適時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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