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役男不須放棄大陸身分證 仍要當兵

國防部擴大清查所屬軍士官兵是否曾領有中國大陸身分證,要求簽字具結與宣示放棄;國防部昨天證實,義務役男雖也在清查之列,但同時擁有中華民國國籍與大陸身分證的義務役男,不須放棄大陸地區身分證,仍要入營服役。
政府近期清查公務體系人員持有中國大陸身分證、護照、定居證與居住證等情形,範圍已擴大至公設財團法人與公營事業,甚至連約聘僱人員也要。對於擁大陸身分證役男,入營後如何管制?是否得接觸機敏事務或加入主戰部隊?國防部暫未說明。
陸委會昨晚回應,違反規定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護照者,喪失台灣人民身分;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台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台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另依兩岸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因台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如所應負之兵役等法律責任、義務。
陸委會稱,上述條文係為維護服役公平性,避免我國役齡男子利用在兩岸間轉換身分,來逃避兵役。針對役男於役齡期間尚未完成服役者,國籍法亦有不許可役男放棄國籍之規定。至於具有中國大陸身分之役男入營後,國防部會有適當管理方式,以維護國家安全。
國防部資源規畫司人力資源處處長成家麒日前曾在國防部記者會中表示,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之一條,如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即喪失在台灣地區擔任軍職及公職的權利;另外,自願從軍者,基於國家忠誠的義務,依現行的國籍法和公務人員任用法規範,我國國民擔任公職者不得具有雙重國籍。
本報系聯合報詢問國防部,擁有中華民國國籍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身分證的役男,是否須服義務役?國防部回應表示,國防部僅全面宣導及清查,並未要求義務役男必須放棄大陸地區身分證;而兵役徵集屬內政部役政司權責,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之一條,義務役男如持有大陸身分證,依法仍須完成兵役義務。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