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促陸配繳「除籍證明」 藍委批打壓 家屬:欺人太甚

有陸配近日上網表示接獲移民署通知,須繳付「喪失原籍證明」,否則面臨撤銷居留權及除戶處分,引起恐慌,也有人認為此舉根本是擾民。藍營立委批評官方做法是政治打壓。移民署表示,在台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中國護照,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只是依法通知陸配。
陸委會昨表示,移民署為落實法律規定,針對尚未繳交喪失原籍證明者請其補件,是政府依法行政作為,陸委會支持。但針對早年赴台之中國大陸配偶及其家人反映,可能因為種種原因,導致返陸取得相關文件有所困難,政府已召開跨機關會議研商,對有實際困難之個案,將提供必要協助。
有網友貼文指,陸配母親來台30餘年,當年除籍正本都交給「中國災胞救濟總會」處理而丟失,已持有台灣身分證、台灣護照、在台繳勞健保及繳稅30餘年,如今一紙信件要她自證喪失原籍,不然3個月後就要去除台灣籍,「是不是欺人太甚啊?」
另名網友說,陸配母親當年申請台灣身分證時,陸方已要求在大陸除籍,否則不能來台,現在突要查22年前的資料,根本是在擾民,若依移民署通知,屆期交不出除籍證明,「我媽就將要變成國際人球了,兩邊都不承認」。
另有網友說,許多陸配來台多年,早已與對岸親友斷聯,老家都經改建、查無原址了,如今卻面臨失去健保、居留、社福風險,甚至陷入無國籍處境,「給我時光機,找到媽媽的除籍證明」。也有陸配親友說,那麼長時間後要求補件,是政府行政疏失、資料管理混亂,卻讓人民承擔後果。部分陸配親友直指政府是在陸配離境案後,持續針對陸配「加強作為」。
移民署表示,相關政策行之有年且於法有據,移民署長期階段性通知催促陸配補件,但部分陸配遲未補交。目前獲准在台定居陸配約14萬餘人,經查多數已繳付喪失原籍證明,僅部分對象尚未繳付證明,初步了解主因疫情或其他因素未能返陸辦理。
移民署說,兩岸條例2004年修正施行前已在中國大陸設籍或領用中國護照地定居者,給予6個月補繳喪失原籍證明寬限期,其餘皆應於通知後3個月補齊證明。至於部分個案有實際上無法克服的困難,導致無法取得喪失原籍證明文件,可向移民署反映,移民署將會同陸委會、海基會等尋求合理妥適解決方案。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指,陸配當初能申請到居留證或身分證,當時應已提出喪失大陸戶籍證明,否則如何取得?既然當時查驗過,為何主管機關事隔多年又要再查驗?代表之前沒有留存相關文件,政府如此做法會造成陸配不必要的困擾。她批評,這很明顯是政治打壓;怎麼政府從宣布大陸為「境外敵對勢力」後,就開始對陸配採取完全不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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