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除籍證明 新增滿70歲、低收入戶2類可延後繳

大陸委員會昨日表示,就陸配來台設籍定居者需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案,政府順應民眾要求,提出替代方案或展延繳附期間,以便減免當事人舟車勞頓或時效壓力。其中具結方式替代的類別擴充到六類人,此外還有三類人可以申請延後赴陸辦理。
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昨在記者會上宣布六種類型得申請改以「具結方式」替代,除了上周已宣布的人身安全疑慮、十年未赴陸、重大傷病、年幼來台等四種類型外,新增了70歲高齡者與低收入戶兩種。
此外,昨日陸委會也宣布三種情況得申請「延後赴陸辦理」,包括因服刑、兵役、家庭遭遇重大變故;照顧重大傷病親屬、當事人懷孕等。上述情況可在各項事由消滅後延長三個月到一年不等的期限。
惟經移民署審核符合上述得以具結或延期者,嗣後如赴大陸,仍應依規定補繳喪失原籍證明等相關資料。
就上述政策,梁文傑表示,政府考量部分人士是在2004年前入籍台灣,相關身分資料佚失或找尋不易;或當事人短期內確有窒礙難行事由致赴中國大陸辦理相關證件有一定困難。
他並指,目前已經在台取得身分之陸配計14萬餘人,其中13萬餘人均提出註銷大陸身分證明,2004年以前來台設籍者,也有超過400人完成繳交。
至於遭內政部廢止居留許可並勒令離境的陸配「亞亞」(劉振亞)近日接受人民日報旗下「環球人物」專訪,詳述她如何遭到民進黨政府「獵殺」,並指「台獨死路一條」。梁文傑昨表示,其言論必然影響日後再申請入台相關手續。
另針對移民署要求陸配補繳「喪失原籍證明」否則撤銷在台戶籍登記,來台31年張姓陸配昨表示,十年前赴陸申請除籍證明給海基會及移民署,現在卻被要求補件,「你們是掌權者,公義在哪裡?」此外,多年前曾協助政府辦理陸配來台的「救總」,也呼籲政府延長通知書規定的時限。
張姓陸配昨由新黨副秘書長游智彬陪同在移民署前開記者會,她說,31年前嫁來台,與丈夫生下兩女,幼女讀國小時罹患罕病類似漸凍症,至今退化到靠胃造孔進食,每兩小時翻身,24小時要人照顧;夫妻為照顧女兒,賣掉台北房子搬到桃園苦撐,政府如今發公文找麻煩,她致電詢問移民署被粗魯回覆「三個月不辦好就要驅逐出境」。
她說2003年4月登錄台灣戶籍,當時沒辦除籍,2015年因父親要來台探親,她被告知不能有雙重國籍,去上海申請除籍證明,把資料給海基會、移民署留存,現在卻被要求補件,質疑移民署弄丟。她說,沒有的東西卻要證明沒有,何等荒唐?聲淚俱下批「公義在哪裡?」
對於近期多項陸配爭議,大陸國台辦發言人朱鳳蓮昨日上午在記者會上批評指,從羅織罪名逼迫大陸配偶骨肉分離,到強令大陸配偶補繳證明,民進黨當局製造「綠色恐怖」、升高兩岸對立,「日益不擇手段、不顧人倫」,她重申大陸配偶「是台灣同胞的家人、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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