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查蝦皮涉中資遭疑擴權 前監委:調查權僅針對公權力

監察委員賴振昌、賴鼎銘日前表示,台灣民眾慣用的蝦皮購物平台疑具中資背景,影響台灣資安及經濟主權,將申請自動調查。前監察委員仉桂美質疑擴權,於法無據。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則說,與其查蝦皮,不如趕快查共諜案,「監院說自己經費困窘,那就應該去辦大案。」
對於藍委、專家質疑,查案監委並無回應,監委辦公室僅表示,依照監察法第26條規定,調查人員對案件內容不得對外宣洩。
兩位監委表示,民眾慣用的蝦皮購物平台,母公司冬海集團(Sea Limited)大股東為香港騰訊,現任董事與中共政商背景人士具高度關聯,該平台疑具中資背景,且掌握台灣消費者個人資料與金流資訊,恐影響台灣資訊安全及經濟主權。究實情為何?將進行調查。對主管機關是否確實依法審查及監管?該平台資訊安全機制是否健全?其掌握的個資及資金有無違法使用情事?均有深入瞭解之必要。
仉桂美表示,在第五屆監委卸任前,當時一直想提案修法,把私權力納進來,她當時堅決反對,因憲法裡賦予的調查權是針對公權力、中央和地方公務人員等,故查蝦皮她認為是於法無據。再者不能在事證未明朗化,或已有具體事證,認為跟公部門有關就立案,這是絕對不可以的。或許說「所有的事都可能跟公權力發生關係」,可能的東西是不能查的,假設連可能性都沒有,更不可能去碰,查案的嚴謹度太差。
仉桂美說,監察權有自動調查權,很多案子是輪派,跟自動調查比例沒有限制,看哪裡不爽就查,這怎麼可以?權力不能這樣用。
她表示,另外監委想查台中新光三越氣爆案也是於法無據,新光三越也是私人公司,若真認為標準是如此,所有地方的氣爆案都該查,證據裡哪一點證明政府有監督責任,證據到相當程度才能發動,查案還是要有門檻跟標準。
翁曉玲表示,監察院、監察委員的職權主要以調查違法失職的行政機關或公務員為主,蝦皮算是民間企業,基本上這應該不屬於監察院的職權範圍。若懷疑蝦皮具中資背景,應查當時為何會核准蝦皮設立,主管機關也許是經濟部,或如果涉及到外人投資的話,是否與投審會有關?
翁曉玲認為,監察院與其調查蝦皮,不如好好趕快調查國安會和共諜案,例如國安會秘書長吳釗燮的前助理「何仁傑」涉共諜案,何至少從吳釗燮還在擔任外交部長時就擔任助理,吳釗燮在民進黨政府執政的期間,待過哪些單位,何是否一直都跟在吳的旁邊,有沒有洩露國家機密,這部分反而應該是監察院要好好調查,監院說自己經費困窘,那就應該去辦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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