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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輩地被河川淹沒後「浮覆」卻變國有 80年後提告討回

台北市社子島開發帶動浮覆地商機,業界推測浮覆地能移轉容積給建商獲利,吸引代書、律師和地主紛紛打官司爭取所有權。(記者曾原信/攝影)
台北市社子島開發帶動浮覆地商機,業界推測浮覆地能移轉容積給建商獲利,吸引代書、律師和地主紛紛打官司爭取所有權。(記者曾原信/攝影)

台北市社子島堤外的和尚洲92年前因淡水河淹沒消失,1945年光復後浮覆,重新編列並分割地號,登記為國有;李姓男子主張祖輩為和尚洲9筆地號地主,提告確認土地是他和另156人共有,命國財署塗銷土地應有部分1/157登記。李一、二審勝訴,國產署未上訴而確定。

浮覆地是指土地原本為陸地,但經過河川淹沒後成為河流的一部分,之後重新浮出水面成為陸地。

類似浮覆地案件近年屢見,過去引用被審編為判例的最高法院1981年度台上字第311號民事判決,法院多認為土地登記國有後,過了15年不能請求塗銷登記,贏家多是國有財產署。

這起爭議土地,日治時期為李根勇與其他人共有,1932年因坍沒成河川敷地而削除,台灣光復後浮覆,重新編列並分割登記為台北市士林區中洲埔小段9個地號,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為台北市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國產署。比對現場,土地位於社子島堤防與富洲河濱公園一帶。

李主張,土地浮覆後,所有權就該回復。國有財產署先是主張,日治時期土地台帳(亦即流水帳)上這些土地登載的地主「李根勇」,與李所稱被繼承人「李根勇」非同一個人。後又表示,9筆地號雖經國家完成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但還未經台北市政府畫定在河川區域以外,未脫離「水道」狀態,管理機關是水利處,依法還是未浮覆土地,無從依土地法第12條第一項規定回復所有權。

土地法第12條規定「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

國產署認為李姓男子請求權時效已消滅,不能再請求,且其中五筆地號土地由水利處施作堤防和防汛工程,提供公眾使用超過20年,國產署可以依民法第769條規定時效取得所有權。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認為,1904年完成土地調查,設置土地台帳、地籍圖等圖簿;依據台帳記載,這些土地為李根勇和其他156人分別共有,日治時期在台北廳芝蘭2堡和尚洲中洲埔庄只有1戶叫「李根勇」,確定這名地主與李姓男子所指「被繼承人」是同一個人。

高院判決指爭議的土地既經士林地政公告浮覆、編列為土地,李根勇自然有1/157的所有權,他於1960年死亡,李姓原告為再轉繼承人,自然能繼承。

浮覆地爭議遍全台
浮覆地爭議遍全台

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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