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查女警個資 模範警被記過
曾當選全台模範警察的新竹縣警局吳姓偵查小隊長,任職新竹縣刑警大隊期間,涉利用警政署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擅自查詢1名女同事個資,被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刑1年、緩刑2年。案經內政部移送審理,懲戒法院判決吳男記過二次。
判決指出,2022年10月間吳男在刑大值日室,以個人帳號登入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在「執行交通相關業務」用途欄,輸入女警車牌號碼,非法查詢蒐集女警個人基本資料、親友網脈等。
吳男稱因好奇心一時失慮深感懊悔,已在新竹地方法院調解程序中解釋及致歉獲得原諒。他查詢資料未外傳,未影響對方名譽或造成損害,他熱愛警察工作,曾經破獲多件幫派犯罪集團、跨國走私海洛因、大宗槍枝及社會矚目擄人撕票等重大案件,為此曾獲記大功三次、記功112次及嘉獎1800次,並榮獲機關及全台模範警察。此案後自我檢討改進,請求改過自新機會。
懲戒法院審酌吳男身為警察,未能誠信、謹慎執行公務,假借職務上機會,侵犯被害人資訊隱私權,損害機關形象、政府信譽;考量他坦承犯行,違失行為僅一次,且對社會治安工作著有功績,曾榮獲全台模範警察,記過處分。可上訴。
公務員懲戒處分依嚴重程度有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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