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以金錢引誘女高中生自拍裸照 再威脅不到旅館就外流

台南市陳姓男子在交友軟體認識16歲女高中生,以金錢引誘對方自拍裸露胸部、下體等裸露性影像得逞;陳食髓知味,要求女生到汽車旅館見面遭拒絕,他以之前的影像威脅,如果不配合就要上網外流。台南地院將他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刑4年6月。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去年2月透過交友軟體「Litmatch」認識16歲女高中生,陳向女生攀談,並於通訊軟體LINE加入好友,陳在聊天過程中得知女生是高中生,竟以許諾給予金錢方式引誘,讓女生在家中用手機自行拍攝裸露胸部、下體等性影像(包含照片9張及影片1部)後傳送給陳。
2月底,陳便要求跟女生見面,但被女生拒絕,陳在3月初向女生恫稱要求在汽車旅館見面,或是繼續拍攝並傳送性影像,否則就要將之前的影像外流,或上傳到女生就讀的學校,還要帶警察去女生的學校,讓女生心生畏懼。
所幸女生並未答應見面或再傳送性影像,告知家人,報警提告;轄區台南市警第三分局前往陳姓男子住處搜索,查扣陳的手機及雲端硬碟資料夾。由於陳引誘、恫嚇女生的對話都有LINE對話紀錄以及Litmatch軟體截圖為證,檢警偵訊時,陳承認犯行。
法院審酌,陳姓男子明知女生為未滿18歲之少年,身心發展未臻成熟,竟引誘、脅迫女生拍攝性影像,造成女生身心受創,迄今仍不願意與陳和解,可見危害程度非輕;陳的行為無特別值得寬宥之處,難認有何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適用餘地。
法院認定,考量陳並無任何犯罪前科,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惟迄未與女生達成和解,暨陳供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引誘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3年2月;又犯以脅迫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未遂罪,處有期徒刑3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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