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腳趾也夾密錄器...書記官3年偷拍21女 上訴仍要吃牢飯

士林地檢署書記官林顥倫在偵查大樓盥洗室等處偷拍同事更衣,3年內偷拍至少21名被害人,犯罪次數高達82次,一審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等罪判刑4年,另處8月得易科罰金之刑。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改判3年6月刑、1年得易科罰金之刑。
法務部將林移送懲戒,懲戒法院去年5月判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
已婚的林顥倫為三等書記官,2名小孩未成年。林2013年起任職士檢,2017年2月24日接辦收發室發文業務,2021年3月13日再調贓物庫負責調取與保管贓物;林從事公務期間,2009年至2021年的考績只有3年甲等、嘉獎1次,其餘皆乙等,且被記2次申誡。
全案源於有被害人檢舉林顥倫行徑詭異,疑似偷拍,檢方分案由婦幼保護專組偵辦,結果查扣到林的手機、小型攝影機、硬碟、隨身碟、記憶卡,還發現他收存的199張截圖彩色列印紙本。
經1個多月逐一勘驗釐清,約談多名被害人後,檢方認定林任職書記官十多年,身為公職人員卻知法犯法,從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間,涉在「士林地檢署」、「某被害人住處」、「地檢署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分別竊錄偷拍21名被害人,犯行合計82次,行徑惡劣。
林經常參與士檢活動,每周都與同事打羽球,卻在偵查大樓政風室旁的士檢人員專用盥洗室架設小型攝影機,並用物品遮著鏡頭,偷拍女同事運動前後換衣服、沖澡畫面。
士檢指出,林顥倫在同一時間地點,放置2個以上攝影鏡頭,偷拍同名被害人,且有更多下班後,在其他無法辨識的地點,偷拍身分無法特定的被害人身體隱私部位。林還把密錄器鏡頭夾在腳趾跟拖鞋間,偷拍女性裙內大腿根部與臀部。檢方痛批,林利用眾多被害人對他的信任,竊錄最私密活動及身體影私部位,嚴重侵害隱私權,惡性重大,依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起訴。
林顥倫在偵查、一審審理期間都坦承不諱,士林地院考量林犯案長達3年,提告的人數達19人(2名被害人撤告),糟蹋女同事、民眾對他的信任,且害她們惶恐難安、傷痛難以抹滅,依法判刑。
林和檢方皆上訴,高院審理期間,林和部分被害人和解,高院考量量刑因子改變,今撤銷原判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減為3年6月徒刑,和解部分改判得易科罰金之刑,因此得易科罰金部分加重為1年。二審判決結果林仍要入獄,他聽完判決後坐在高院候審區低頭沉思良久。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