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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行人闖紅燈遭撞死 機車騎士判無罪

新竹地院。(記者郭政芬/攝影)
新竹地院。(記者郭政芬/攝影)

新竹一名呂姓女子騎機車撞死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黃姓女路人,被檢方依不禮讓行人的過失致死罪起訴,但新竹地院認為,主因是黃女通過該段馬路時,行人號誌已變成紅燈仍闖越,加上當時路口照明不足,騎士未適當反應撞擊行人,難認定與發生事故有相當因果關係,判決呂女無罪。

這起事件發生於去年2月16日清晨,呂女騎車行經路口時,未禮讓行人穿越道(斑馬線)上的行人,檢方調查指出,呂女未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貿然前行下,閃避不及而撞死行人黃女,依此起訴。

新竹地院法官審理時,勘驗現場監視錄影發現,事故發生前,黃女是在綠燈時進入路口,但走到道路中央分隔島,行人號誌已變為紅燈,車道則是綠燈,黃女短暫等待後,卻闖越紅燈穿越道路。

新竹地院認為,客觀上雖足以認定被告有違反刑法上注意義務的行為,但現代用路安全上,最核心優位的前提是遵守號誌,如果連號誌都不值得信賴,人民的用路信心無非將會極大程度的崩解。

法官調查事故發生當時是清晨6點15分,中央氣象署公告當天日出時間為6點半,亦即案發時尚未日出。法官認定,事故當下雖可能已有「民用曙光」,但實際上呂女當時甫歷經道路照明關閉事件、事故當時的現場照明又堪認仍舊嚴重不足,呂女反應急煞之時間雖有5秒,但也就只有5秒,「能注意」履行對前方闖紅燈行人的注意義務,而對此極為異常的車前狀況做出適當反應,以避免事故發生,有可疑之處。此行為與事故的發生,難以認定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諭知呂女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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