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歲童跌進滾燙大湯鍋 嚴重燙傷 前保母遭判3月賠逾200萬

張姓女子4年前帶一名男童到某鵝肉店借用廁所,男童上完後掙脫張女手奔跑,不慎被大湯鍋絆倒,跌坐在滾燙熱湯中,下肢軀體20%嚴重燙傷,排汗功能永久受損。彰化地方法院判張女應賠償男童212萬5005元(台幣,下同,約6.4萬美元)、賠男童父母各20萬元(約6000美元)。刑事部分,張女被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判刑3月定讞。
判決指出,張女曾任男童保母,2021年元月,男童當時5歲,父母因有事外出,請熟識的張女母親代為照顧。張女家中只有蹲式馬桶,男童不會使用,她主動帶到附近鵝肉店借用坐式馬桶,如廁後男童被張女牽著,忽然掙脫往前跑到廚房絆到一鍋滾燙的湯,跌坐熱湯裡。
男童送醫診斷雙下肢軀幹、臀部二度、三度燙傷,占全身體表面積20%,歷經漫長治療,排汗功能永遠受損。
男童及父母提告主張,張女照顧過程未盡應有監督與保護責任,應對意外負完全責任,請求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父母因照顧孩子蒙受損失的收入賠償,總計450萬餘元(約13.6萬美元)。
法院審理時張女說,男童是她一手帶大,之前就曾帶男童到鵝肉店如廁,先前都是這樣,所以當男童要上廁所,她就帶他去。鵝肉店老闆娘證稱,事故發生在儲藏室跟廚房間走廊,主要用來煮鵝、冷卻鵝肉湯,沒對外開放;事故發生前,張女多次帶男童去上廁所。
法院認為,張女雖非男童正式保母,但主動帶去上廁所,未盡到成年人應有注意義務,未能有效監督和保護幼童,應負主要賠償責任。
律師鄭智文表示,主動或被動照顧7歲以下兒童的成年人,即使非法定代理人,也有事實上監督權人責任,必須對兒童行為負責;法律上具無因管理概念,身為事實上監督權人,就要為過失負責。若受照顧的孩子年齡越大,如國、高中生等,具有日常生活能力,照顧者責任就會降低。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