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敏薰買官案 陳水扁涉洗錢過追訴期 更審仍免訴
法院審理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在「台北一○一」前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犯洗錢罪,去年判追訴權時效消滅免訴,檢方以時效計算錯誤等理由上訴,經撤銷發回更審,台北地方法院更一審審理,仍判免訴。本件可上訴。
陳水扁、吳淑珍夫婦被控收受陳敏薰1000萬元台幣(約30.4萬美元)賄款,幫陳女取得董事長職位,陳水扁夫婦分依貪汙罪判刑八年確定,高院審理認為,陳水扁是洗錢共犯而告發,台北地檢依洗錢罪起訴陳水扁。
陳水扁洗錢案一審時,法官認為,洗錢罪追訴權時效完成,判陳水扁免訴,檢察官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一審未保障陳水扁聽審權,即以追訴權時效完成作出免訴判決,程序難認妥適,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北院更一審指出,陳敏薰的人事案僅針對吳淑珍偵查、並未針對陳水扁起訴,檢察官的主張不可採;陳水扁雖因疾病未能到庭,但他被訴之罪追訴權時效既已完成,依法仍應為免訴判決。
陳水扁被控在陳敏薰買官案中洗錢,2011年1月13日由前特偵組偵查,後發交北檢2015年1月19日起訴。檢方指控,陳配合吳淑珍將收受的1000萬元台幣支票存入吳胞兄吳景茂的帳戶,北院2015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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