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夫案(一四)
只是,法不容情。
如果是故意殺人,致人於死,情節惡劣、手段凶殘。楊青青可能被判處二十年刑期,甚至無期徒刑。
如果是防衛過當,則是在防衛中濫用武力,造成過失傷害。即使致人死亡,量刑標準不會超過十年。
庭審中爭辯焦點集中在那一把斧頭上。
斧頭在案發當晚是否被磨?被誰人所磨?就此我專程找了鑑定專家,證實了斧頭的新鮮磨礪痕跡,並且在斧頭手柄上,檢測出了多處張新的指紋。
我還是沒有勝算,推測公訴人會以這把斧頭為家用,以上這些證據不足為奇,不能做為本案的有力證據。
幸運的是,公訴方對此予以默認。
在關鍵證據這把斧頭上,控方和辯方達成默契:一致認為楊青青的陳述為事實。
我們都知道:死人不會開口說話。
庭審焦點之二:預謀犯罪還是激情犯罪
預謀犯罪,顧名思義就是有計畫、有預謀的犯罪行為,懲罰更嚴厲。所謂激情犯罪則會考慮情緒失控的因素,而會得以寬宥。
在楊青青一案中,我提出了激情犯罪的辯護。楊青青做為弱勢群體、盲女,在張新的挑釁和威脅之下,精神處於失控狀態,從而受到外界的激發而實施了犯罪行為。
幸運又一次眷顧,當時的庭審破例採用了我的激情犯罪辯護陳述,對楊青青的量刑上,予以酌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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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青青最終被判刑幾年?」我想要掠過這些生冷的法律詞彙,索性丟開手記,詢問蕭琪。
「十年,有期徒刑。」蕭琪回答:「有點遺憾,但我盡力了。」(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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