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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專頁/H-1B新規生效 哪些規則改變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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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現在允許持有超過50%股份或多數投票權的受益人所有者可以申請H-1B。(圖/123RF)
移民局現在允許持有超過50%股份或多數投票權的受益人所有者可以申請H-1B。(圖/123RF)

8.受益人所有者可申請

受益人-所有人(Beneficiary-Owners)可提出H-1B申請,但移民局將限制初始H-1B申請及首次延長的有效期為18個月。

新規則移除了「雇主-雇工關係(Employer-Employee Relationship)」的要求,因為移民局現在允許持有超過50%股份或多數投票權的受益人所有者可以申請H-1B。

初始H-1B申請及首次延期僅允許18個月,但後續延長可為3年,前提是該受益人所有者大部分時間仍須從事專業職位工作,即使也可能涉及與企業擁有權和管理相關的職責。

一些評論者擔憂此類H-1B受益人所有者的工資支付問題,因為此類職位涉及多種職業類別,國安部回應稱,「必須使用較高的工資標準」,即使該受益人所有者從事移民局批准的非專業職位工作。

有評論者請求國安部在現行工資要求(Prevailing Wage Requirements)方面提供靈活性,理由是許多初創公司可能長期無法獲得正現金流,導致企業所有者難以同時滿足工資要求和投資發展。此外,勞工情況調查(LCA)工資要求迫使許多創業者擔任初級職位,因為新創企業資金有限,難以支付CEO和其他高階主管市場薪資。國安部明確表示,無權改變相關法規或DOL(美國勞工部)的LCA要求,亦無法提供任何豁免。

9.專業職位定義修改

特定專業學位(in the specific specialty)改為直接相關的特定專業學位(in a directly related specific specialty)。

直接相關(Directly Related)的定義為:學位或其等效學歷與該職位的職責之間存在邏輯關聯。某貿易協會建議移民局指導「任何工程學位都能滿足專業職位的要求」,而移民局回應稱:「H-1B申請通常會被批准,前提是受益人確實符合資格,且將擔任工程師職位。」

國安部進一步強調,對於軟件開發人員(Software Developers),申請人有責任證明工程學學科如何提供直接與職務相關的高度專業知識。

10.調整職位學歷要求解釋

規則重新調整申請人須符合的四項標準之一,以證明職位屬於專業職位(Specialty Occupation)

學位或同等學歷通常是進入該職業的最低要求。移民局現在將通常(Normally)定義為:「被認為是常見、典型、普遍或例行的」,並強調「通常」不代表「總是」。同類組織的類似職位應與美國境內雇主所屬產業一致。該職位通常需要學士學位來執行工作職責,而不再是舊版定義的「該職位要求學士學位」。

此外,若H-1B受益人是透過合約安置至第三方,則「通常所需」的學位標準應參考第三方的要求。該職位所需的專業知識必須高度專門化、複雜或獨特,以至於通常需要新修訂的學位或等同資格才能執行。

11.LCA須與H-1B申請相符

國安部明確表示,將積極行使擴大後的規範權限來審查LCA(勞工情況調查)與H-1B申請的一致性。

針對評論者詢問移民局,當申請人遵循勞工部指導確定薪資等級1的職位時,移民局現在是否會斷言職位應該是薪資等級2或薪資等級3,或者移民局現在是否會斷言申請人在審查了職業分類標準代碼(SOC Code)並選擇他們認為與職位最相符的代碼後,LCA上的SOC代碼不正確,美國移民局給出了一個例子,如果申請人和其他支持文件表明受益人的職位和相關工作職責需要工資水平2或根據勞工部指導工資等級為3級,但LCA認證的薪資等級為1級職位,這可能會讓人懷疑該申請是否得到了與申請正確對應的LCA的支持,或所提供的職位是否在申請中準確描述。

類似地,如果LCA上的SOC代碼與H-1B申請中所述的工作職責不一致,移民局可能會發現存在重大差異。

12.移民局擁實地調查權限

移民局擁有實地調查(Site Inspection)權限,且可對未遵守無預警檢查的企業施加處罰。移民局無需搜索令即可進入企業和住宅,進行調查,獲取信息,並將其作為對申請人不利的證據。

有評論者質疑「國安部詐欺檢查與國家安全局(FDNS)」是否應有權進入受益人住宅和第三方公司進行突擊檢查。國安部拒絕限制美國移民局人員進入住宅,稱若做出此限制,將導致「任何申請人都可以透過讓員工在住宅工作來逃避舉證責任」的漏洞。

國家安全局亦可檢查受益人所屬的第三方工作地點。國安部強調:「申請人無義務將受益人安置於第三方地點,但如果選擇這樣做,申請人仍須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合規性,滿足H-1B申請的所有要求,並確保受益人依核准的條件受雇。

該規則在拜登政府最後幾周定案,但其前景未定該規則無法通過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撤銷,但可能會被國會審查法案(Congressional Review Act, 簡稱CRA)推翻。CRA允許國會在新屆期的前60個立法日內,通過多數決共同決議,否決過去60天內制定的法規。

筆著認為,它可能不會被撤銷,理由如下:該規則的變更大多偏向保守,符合部分共和黨政策。在共和黨內部近期圍繞H-1B計畫的爭論中,當選總統川普曾支持馬斯克和等人,他們是政府效率部(DOGE),且皆為H-1B計畫的支持者。川普在接受電話訪問時曾表示:「我在自己的物業上有很多H-1B簽證持有人。我一直是H-1B的支持者,這是一個很棒的計畫。」

不過,它也有可能被撤銷,理由或許是:這是拜登政府制定的規則,川普不願承認拜登政策的成就。該規則遠未達到川普在上屆任期內對H-1B改革的提案力度。未來情勢如何發展,仍有待觀察。

H-1B 移民 勞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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