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違反香港國安法 擬終身禁任職工會 不設上訴機制

香港勞工及福利局與勞工處提出大幅修訂「職工會條例」 ,以加強維護國家安全,並完善職員的規管制度。修例提出,賦權勞工處職工會登記局局長可基於維護國安需要,拒絕職工會的新登記或合併申請,不設上訴機制,申請人亦不可向法院上訴,但申請人可向法院提司法覆核;危害國安罪行定罪者則終身禁任工會職員。
明報報導,港府4月將向立法會提交修例草案,涵蓋多項修例建議,料今年內完成立法。有獨立工會代表形容,工會運作現已充斥掣肘,建議當局能從寬處理工會管理;勞聯則認為修例讓工會能「回歸初心」。
被問不設上訴機制會否令公眾覺得「一言堂」,職工會登記局長畢咏彤強調,裁決仍可面對司法覆核,登記局長做決定時會審視所有因素,非一人決定,亦涉保安局、律政司等,形容決定很嚴肅。
修例防止境外勢力或境外組織干預,提出多項要求,包括工會如收取境外勢力資金前須向登記局長申報,獲批准方可接收。
港府建議維持現行規定容許工會獲大多數會員投票授權後,成為在外國設立工人組織、雇主組織和有關專業組織的成員;但不得成為上述3類以外的「境外」組織成員,除非獲特首同意及會員投票授權。另新增禁止工會成為境外政治組織或團體成員,工會職員也禁止成為境外政治組織或團體幹事。修例將跟從「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境外」及「境外勢力」的定義。
勞工處副處長何錦標強調修例主要針對維護國安,已顧及香港雇員參與職工會的自由與權利,對合法合規工會不會有負面影響,不會窒礙職工會發展。
勞聯主席林振昇認為修例讓工會「回歸初心」,工會在符合「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運作屬合情合理;惟建議當局釐清修例細節,舉例具體區分「政治性組織」與「工人組織」,讓工會能在合理情況下繼續維持國際交流。
清潔服務業職工會總幹事杜振豪稱,與國安相關條例生效後,很多工會在擔心「觸碰地雷」下已難有發揮空間,認為修例屬「象徵大於具實際用途」。他建議當局一切從寬處理,反問「批准曾違反國安者組織工會成員又如何」,指工會運作現已充斥掣肘。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