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性侵女兒13次 香港全職爸辯稱「痛風無力」無罪釋放

香港無業家庭主夫涉自女兒12歲起多次強姦長達9年,女兒事隔10年後才報警,3男4女陪審團13日在高等法院退庭商議逾7小時,一致裁定被告13項強姦及1項非禮罪罪名不成立,被告當庭釋放。
香港01報導,女兒與被告、母親、妹妹、弟弟同住,指2011年至2019年,最少在家中遭強姦13次,被告被捕時稱:「我無做過。」但警方發現被告的電腦內有一張拍到男性身體及女性下體的照片,確定相片陰部上的痣與女兒身上的痣位置相符。女兒作供時認她與被告是相中人。被告否認13項強姦及1項非禮罪,自辯時稱患痛風多年,無法抬起女兒的腿以性侵。
58歲被告NPS無業,被控13項強姦罪及1項非禮罪,指9年間分別在上水御皇庭、彩園邨、上水名都、元朗廣場、寶城洋樓、藝典居及豐裕軒的單位強姦女兒,並於2014年6月至2016年8月某日,在元朗游泳池非禮女兒。案件由法官張慧玲審理。
控方案情指,事主女兒與父母及弟妹同住,主要由被告負責照顧,女兒的母親則外出工作。強姦事件首次發生時女兒年僅12歲。後來被告曾進入女兒的房間,拍醒她及把她拖出客廳,並在沒有任何安全措施的情況下強姦女兒。過程中女兒曾喊痛,但被告仍然沒有理會,更曾在女兒的體內射精。在女兒於祖母家暫住期間,被告把女兒帶到騎樓強姦。
事件被揭發始於父女爭執,女兒在升讀大學後居於宿舍,並養了2隻天竺鼠當寵物。女兒畢業後帶同天竺鼠搬回家,但遭到被告反對,其後二人因照顧天竺鼠問題爭執,被告將天竺鼠連籠扔落地,女兒傷心向男友傾訴,並揭發她自11歲起遭父親性侵。
女事主作供時承認照片上是她及被告,又透露被告會家暴,母親亦是被告的家暴對象,故她當時無告訴母親,因覺母親也不會幫她。辯方卻質疑若被告在家中性侵她,必定會有聲響,且家中當時亦有人,不可能無人發現,女兒稱她沒有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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