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自閉男學生辱國旗上訴被駁 按原判入更生中心

2022年10月1日,當年19歲、患自閉症的男學生黃俊樂,在香港深水埗損毀5支國旗及區旗旗杆。經審訊後,翌年6月他被裁定侮辱國旗等三罪罪成,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入更生中心。被告其後不服定罪及提出上訴,暫委法官姚勳智3月31日在高等法院宣讀判詞指,被告於原審並沒有依賴其病況作抗辯理由,原審裁判官亦已考慮其精神狀況,遂駁回其上訴申請,維持原判。
文匯報報導,上訴方爭議原審律師不稱職,放棄以自閉症作抗辯理由;又指上訴方在審訊期間未獲任何協助審訊的設備,有失公平性;以及原審法官沒有評估及考慮上訴人的病症,以及其特別狀況會影響犯案意圖。姚官則在3月31日宣讀的判詞中指,有紀錄顯示上訴人及其母給予原審律師,不依賴自閉症作抗辯理由的指示,並向原審律師提出「以錯誤方式表達情緒」作抗辯理由,姚官認為上訴人自行選擇不以自閉症作抗辯理由,確認原審律師沒有嚴重不稱職。
至於上訴人在庭上作供時,並沒有顯示不明白審訊過程、及各方的提問,姚官因而拒納專家報告指上訴人語言能力差等作新增證據。姚官另引述醫療報告,指「相信上訴人給精神同藥物影響的機會較微」,終認為原審法官的裁決並無不妥,上訴理由不成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侮辱國旗及兩項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罪成。
控罪指,被告於2022年10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南昌街及基隆街交界,公開及故意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一支國旗;於同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及界限街交界,以及於深水埗聚魚道及通州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支及三支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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