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可結合國安法 審「長和港口交易」潛在威脅

親北京港媒《大公報》再度談李嘉誠的香港長和集團出售港口的交易,並引述專家說,大陸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該交易的審查不僅依據反壟斷法,還可以結合《國家安全法》《數據安全法》等評估港口系統資料安全風險,防範地緣政治博弈對航運的潛在威脅。
大陸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二司負責人3月28日說,將依法對長和與美國投資公司貝萊德關於巴拿馬港口的交易進行審查,「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中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反壟斷二司負責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
《大公報》3月31日引述北京漢坤律師事務所資深合規專家解石坡說,這項審查符合2007年通過的大陸《反壟斷法》。他說,反壟斷法規定,參與集中的經營者中有兩方上一會計年度中國境內營業額超過人民幣8億元,且各方上一會計年度中國營業額合計超過人民幣40億元,或全球營業額超過人民幣120億元,就應當在交易實施前進行反壟斷申報,取得批准後才可進行交易。
解石坡稱,反托拉斯法也規定,即便交易未達前述標準,但交易可能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市場監理總局就可以要求申報。
解石坡指出,由於目標公司是港口,雖然都不在中國境內,但仍可能服務中國的客戶或船隻,依照中國反壟斷法,由此產生的營業額是可以算到中國。他進一步說,所以只要目標公司中國境內營業額超過8億元,這筆交易就該進行反壟斷申報。
《大公報》也引述反壟斷領域專家、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苟博程說,審查符合中國反壟斷法的域外管轄原則。
他說,根據反壟斷法第二條,境外壟斷行為若對中國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中國有權管轄。此次交易雖涉及境外港口,但可能透過國際航運鏈條影響中國船公司營運成本及供應鏈安全,因此符合域外適用。
苟博程也說,審查不僅依據反壟斷法,還可以結合《國家安全法》《資料安全法》等評估港口系統資料安全風險,防範地緣政治博弈對航運的潛在威脅。
長和集團本月初宣布,打包出售43個港口的營運權給美國企業貝萊德主導的財團,包括兩個巴拿馬港口,引起北京強烈反彈。官媒央視旗下新媒體「玉淵譚天」上週六(29日)就長和交易一事發文指出,「地緣政治越趨緊張,變賣碼頭無異於向對手遞刀」。
路透社早前引述消息人士報道,基於「明顯原因」,長和不會按計劃在4月2日與貝萊德簽署協議,但這不代表交易已取消。
受上述消息影響,長和股價周一(3月31日)開盤後大跌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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