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院拍版修法 夫妻5年內分居3年可訴請離婚

台灣民法規定婚姻破裂有責一方不准訴請裁判離婚,遭判決違憲,行政院會今(20)擬拍板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增訂未來夫妻五年內分居三年即可請求離婚;新增贍養費請求權時效兩年,養不活自己的人可減免、若再婚不得請求前配偶贍養費,修法可溯及既往。
修法重點包括依照釋憲精神放寬離婚條件,並增訂贍養費、被撫養者順序等規定;另為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草案明定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請求對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
離婚部分,草案刪除近年離婚訴訟上少有適用要件,包括「惡公婆凌虐、不治惡疾、重大精神病、生死不明逾三年」等事由;並參考國外立法例,新增「五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三年」者,未來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只須提出婚姻無法維持或實際已分居達三年的證據。
由於分居不見得是雙方合意,比如有一方惡意避不見面或離家出走,因此修法也給予法院裁量空間,若法院認為離婚對於拒絕離婚之一方顯失公平,斟酌後認為有維持婚姻必要,得駁回離婚之訴。
贍養費部分,現行民法規定配偶「無過失」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即使「他方縱無過失」,也應給與相當的贍養費,被認為要件過於嚴格;修法放寬請求權,除了刪除無過失等限制,並新增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
但若被離婚一方有虐待、不法侵害公婆、岳父母、小孩等行為,贍養費可能減少或免除;贍養費請求權及未到期的定期金給付,也將因收受贍養費一方「再婚」或死亡而消滅,另一方即無須給付贍養費;草案也增訂贍養費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被撫養者順序,原本規定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草案考量兩者間關係皆緊密,有同等重要性,修正合併為「直系血親」未再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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