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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聯盟」提案 賦予紐約選民罷免市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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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黨派組織「公民聯盟」在市憲章修訂委員會提案,旨在依據州憲法精神,設立市長罷免公投機制。(記者尤昱程/攝影)
無黨派組織「公民聯盟」在市憲章修訂委員會提案,旨在依據州憲法精神,設立市長罷免公投機制。(記者尤昱程/攝影)

無黨派組織「公民聯盟」(Citizens Union)在紐約市憲政修訂委員會提案,旨在賦予紐約選民權利,通過特別選舉從而罷免市長。

根據「公民聯盟」提出的市憲章修訂方案,可用於罷免市長的理由包括「瀆職、失職、違反就職誓言或因在任期間的行為被判犯有重罪」等,如果理由能夠成立,將可由市議會提出罷免議案,通過需獲70%,即在市議會全部51席中,需得到不少於36名議員的贊成票。罷免案通過後,市議會將啟動罷免聽證程序,市長有權聘請律師、出示證據或傳喚證人為自己辯護。聽證結束後,市議會需再次進行表決,如能獲得至少80%的贊成票,才能繼續前進。

罷免案在市議會通過後,市選舉委員會必須盡快舉辦特別選舉,讓選民決定是否要讓市長下台。根據提案規定,整個罷免過程不能超過67天。如罷免成功,根據現有市憲章的規定,市公益維護人作為民選代表,將以第一順位擔任代理市長,並盡快主持特別補選。如罷免成功日距離市長定期選舉不到90天,則無需補選。

目前,紐約州尚未擁有通過選舉罷免民選官員的成文規定,僅州長有權罷免地方官員,且這項權力在歷史上從未被使用過。罷免權倡導者援引州憲法和州自治法賦予公民的權利,稱憲法允許地方政府決定地方官員的「選拔和罷免方式」。

「公民聯盟」董事會主席阿弗隆(John Avlon)表示,本屆市府的腐敗醜聞以及針對市長亞當斯(Eric Adams)的起訴都讓民眾意識到,紐約市還沒有罷免不合格市長的機制,需要盡快彌補這一漏洞。

本屆市憲章修訂委員會由亞當斯在去年12月召集,最終形成的任何修訂提案,均將在今年11月的市長普選中交由選民決定。因此,雖然罷免提案明確針對亞當斯,但不會對他的本屆任期產生任何威脅。

此外,「公民聯盟」還提出了另外兩項選舉改革提案,其中一則旨在將紐約市地方選舉改在與大選或中期選舉相同的偶數年份,以改變奇數年選民積極性低、投票率低的情況;另一則旨在改革初選機制,讓參選人進行跨黨派初選,得票最高的前兩名進入11月的決選,以改變目前兩黨力量不均且無黨籍選民無法參與初選的問題。

截至發稿時,上述所有方案均在提案階段,委員會尚未對其作出任何表決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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