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以下須坐汽車後座 加州新法後年生效

根據加州立法機構目前提出一項新法案,13歲以下兒童不能坐在汽車前座;法案也將必須使用安全座椅的年齡提高至10歲。
「聖荷西信使報」報導,這項眾議院第435號法案(AB 435)由民主黨籍加州眾議員威爾森(Lori Wilson)提出,修改加州原有車輛法規內容,對兒童乘客制定更嚴格的規定。法案上月通過第一次委員會投票,其中12位民主黨籍議員投贊成票、4名共和黨議員棄權。
加州現行車輛法律規定,8歲以下兒童必須坐在後座。年滿8歲兒童、或是在身高超過4呎9吋之前,必須使用兒童安全座椅或增高座椅。
新提案內容如下:
13歲以下兒童必須坐在車輛後座。10歲以下兒童,必須使用增高座椅或兒童安全座椅。若有肩帶安全固定,10-13歲兒童可不使用增高座椅乘坐。13歲以上兒童,只要「可合適地繫上安全帶」(acceptably restrained by a safety belt),就可坐在前排座位。年滿16歲,乘車時適用成年人乘客規定。
10歲以上兒童,法案移除無需使用增高座椅的身高門檻,而是規定安全地使用安全帶:當兒童完全向後坐時,膝蓋必須可彎曲到座位邊緣;繫上的安全帶需固定肩膀與胸、而非頸部,腰部安全帶必須跨越腿部。
AB 435法案將於2027年1月1日開始生效。
加州兒童乘客規定的最近一次法規改變於2012年生效,規定年齡在8歲或身高4呎9英寸以下的兒童、此為美國生長圖表10-12歲男孩或女孩的平均身高,必須使用安全座椅或增高坐椅。在此之前的法規,是年齡6歲或體重在60磅以下的兒童,必須此用安全座椅或增高座椅。
前加州州長布朗(Jerry Brown)於2012年簽署這項法案,此為參議員埃文斯(Noreen Evans)起草,先前曾有類似兒童座椅法規限制、但兩次被前任州長史瓦辛格(Arnold Schwarzenegger)否決。
加州現行法規與美國大部分州法規一致,要求八歲以下兒童使用安全座椅。少數州則允許六歲以上兒童使用成本安全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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