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致人死亡判死 最高法院聽證 90天內裁決

沙加緬度蜂報報導,加州男子奧伊勒(Raymond Lee Oyler)因縱火引發2006年南加州大火,導致五名消防員喪生,並被判處死刑。由於他沒有開槍或刺傷受害者,也未親手殺人,辯護律師認為他不是「實際殺人者」,不符合死刑要件,最高法院將做最後裁決。
加州最高法院5日在沙加緬度市中心史丹利‧莫斯可圖書館與法院(Stanley Mosk Library and Courthouse)內的歷史性上訴法庭,在時隔五年後首次召開聽證會,聆聽這起案件的口頭辯論,預計90天內做出裁決。
這起案件在當前時刻格外引人關注,因為上個月洛杉磯地區爆發大規模野火,已造成至少29人死亡,超過16,000座建築物被毀。此案也與加州謀殺罪法規的修訂及加州對死刑政策的變化息息相關。儘管加州暫時凍結執行死刑,但檢察官仍持續尋求死刑判決,而死刑案件的審理每年耗費高達7200萬美元。
奧伊勒的案件是法院當天審理的四起案件之一。其中一案與奧伊勒案類似,涉及加州謀殺罪的法律條文,另兩起則是民事案件,其中一宗與Trader Joe's連鎖超市使用的燒烤醬配方所有權爭議有關。
在討論奧伊勒的案件時,七名大法官對雙方律師施壓,要求他們解釋最新法律變更對最嚴重的謀殺罪定義有何影響。例如在一起搶劫案中,駕駛逃逸車輛的司機如果不知道有謀殺發生,就不應被判死刑。那麼,這樣的法律標準是否適用於奧伊勒?
奧伊勒是唯一被指控縱火引發2006年埃斯佩蘭薩大火(Esperanza Fire)的人。這場火災起於卡巴松(Cabazon)附近,最終燒毀超過40000英畝土地。當時,聖塔安娜強風(Santa Ana winds)助長火勢,使其迅速蔓延至五名消防員所在的地點,他們在試圖拯救一座房屋時不幸遇難。
奧伊勒的指定辯護律師克勞夫(Michael Clough)辯稱,奧伊勒不符合加州法律對「實際殺人者」的定義。他更對奧伊勒在2009年因縱火被判有罪提出異議,指當事人一直否認犯案,並指控檢方未能提供確鑿證據證明奧伊勒就是縱火犯。即使奧伊勒真的縱火,克勞夫仍主張,他的行為並非為了殺人,不符合死刑標準。
副檢察總長懷特(Meredith White)則反駁,這一法律定義與本案無關,因為它僅適用於多人犯罪案件,例如當案件涉及多名肇事者時,才需要區分誰是「實際殺人者」、誰是「共犯」。她強調,檢方無須證明奧伊勒有意殺人,只須證明他有意縱火,即可構成定罪依據。
這一論點引來加州最高法院助理大法格羅班(Josh Groban)的強烈質疑,他反問:「檢察總長是否在要求我們維持死刑判決,即便沒有殺人意圖?」
大法官同樣對辯護律師克勞夫施壓,對他未能更清晰地解釋為何奧伊勒不應被視為「實際殺人者」感到不滿。首席大法官格雷羅(Patricia Guerrero)更質問:「如果引發埃斯佩蘭薩大火的人不是『實際殺人者』,那麼誰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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