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天行駛未開車燈恐罰款100元 州法規定常遭忽視

舊金山灣區12日迎來大規模降雨,南加地區晚間也對可能的大雨嚴陣以待,防範土石流風險。另須特別提醒的是,駕駛者在下雨天駕車應遵守但常被忽略的一個重要規定:當雨勢大到需要開啟擋風玻璃雨刷時,車頭燈也必須同步亮起。
根據「加州車輛法規」的一項條款(2004 年修訂),只要因雨、霧、雪或濕氣需持續使用雨刷,駕駛人就必須開啟車燈,以提高行車的可見度。然而,這條法律在實際執行中常被忽視,因為加州號稱「Golden State),尤其是南加州,下雨天不多,以致這項法規也很少被關注或執行。在日間降雨時,許多駕駛的車頭燈仍然是關閉的,並不會特別去打開,加州公路巡警(CHP)雖未提供相關的違規數據,但警官巴克萊(Andrew Barclay)表示,這種情況相當普遍。
部分駕駛可能是無意違規,巴克萊指出,許多新車配備的自動車燈系統在日間降雨時,可能不會開啟車頭燈,或僅啟動日行燈或霧燈。他補充說,「開車頭燈除了讓駕駛人看清道路,車尾燈亮起也同樣重要,這能讓後方車輛更容易察覺你的存在」。
巴克萊建議,在下雨時應將車燈從「自動」模式切換至「開啟」模式,以確保所有燈光正常運作。這項法規的目的,是在能見度降低時提升所有駕駛的安全。「如果雨刷已經持續運轉,那表示能見度已經受到影響,」巴克萊解釋。「開啟車燈不僅有助於自己看清道路,也能讓其他駕駛更容易注意到你的車輛」。
這項規定於2005年1月1日正式生效,前六個月為教育期,未立即開罰。違規者可能面臨約100美元的罰款,但具體金額視各縣規定而異。目前,美國已有18個州實施類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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