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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專頁/申請I-864 名下公司資產可列擔保

讀者問:

我申請的是結婚綠卡。2020年10月初,遞交的移民申請資料,2月底收到RFE,說是需要更多文件證明sponsor的經濟能力。想問一下,如果2020報稅單上sponsor總收入勉強高於貧窮線125%,但之前一年2019年低於這個數字,會影響我的綠卡申請嗎?

另外,關於資產證明的話,個人資產要多少才算夠呀? self-employed名下公司的財產算不算個人財產?可以作為經濟擔保嗎?看到instructions上面寫,如果sponsor無法擔保的話,綠卡申請人自己有經濟能力也可以,但是拿到綠卡之後不能換工作,必須是same source of income。多久之內不能換工作呢?

答:

1,移民局有權力綜合考慮,決定申請人是否移民後會成為公共負擔,通常主要看最近一年的報稅,之前的兩年作為參考。如果移民局認為擔保人的收入不夠,會讓補材料,或提供共同擔保人。

2,如果擔保人的收入不夠,移民局允許擔保人使用資產來滿足擔保的要求,前提是資產可以在一年內轉換為現金並且不會給所有者帶來相當大的困難或經濟損失。資產的總額,要達到125%的聯邦貧窮線和實際家庭收入差額的五倍 。

3,如果擔保人是self-employed,公司的資產可以作為個人財產滿足擔保的條件,假如擔保人對資產擁有100% 的所有權,並需要遞交證明,證明資產的淨值。

4,受益人或尋求綠卡的配偶可以使用自己的收入來滿足I-864經濟擔保書的財務要求,只要在獲得綠卡後收入繼續來自同一來源。然而,美國移民法並沒有規定具體的時間段要求受益人在獲得綠卡後繼續從事同樣的工作。通常,綠卡批准時收入應該穩定且持續,以證明申請人不太可能成為公共負擔。雖然沒有固定的時間框架,但建議至少在綠卡簽發之前以及之後的合理時間內保持相同的工作或收入來源,以避免任何潛在的問題。雖如此,只要綠卡持有者繼續就業並繼續滿足財務穩定要求,換工作通常不應該構成問題。

綠卡 移民局 公共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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