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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特拜登逃稅案再遭撤銷 法官批:憲法未給總統重寫歷史權力

律師手記/兒童身分保護法涉及的特殊情況

根據移民法,超過21歲的子女無法跟隨父母一起移民。但是,幸好有個《兒童身分保護法》(CSPA),讓子女的年齡「凍結」。兒童年齡會在以下日期被凍結:在直系親屬提交移民簽證類別申請的日期;父母提交I-589庇護申請的日期;父母與美國移民局官員進行I-590難民面談的日期;父母的移民簽證申請積壓審理後獲批及隨後簽證排期排到的日期。

若是父母未能在申請案批准後,排期排到有配額一年內,或在簽證可用期中斷期間內未能「尋求獲得身分」時,會導致之前符合資格的子女無法與父母一起移民,迫使父母要先以永久居民身分進入美國,然後再以F-2B類別(永久居民的未婚子女)為已超齡的子女提出申請。這個過程大約需要八年。

但移民局也網開一面,若提供特殊情況的證明,也可以讓子女能保留父母在有簽證名額期內未「尋求獲得身分」的原始「凍結」日期(包括不到一年的期間)。但是,美國移民局政策手冊第7章《兒童身分保護法》中解釋說,常見情況如財務困難、輕微的健康狀況,以及申請人可控制的情況(如何時尋求律師或開始準備申請材料)不屬於特殊情況。

補救律師的不作為

有人試圖透過律師的不作為來解釋特殊情況,即律師提供了無效的協助,美國移民局則要求申請人提交一份宣誓書,詳細說明與律師就應採取的行動是如何達成的協議,以及律師向申請人提供了哪些有關這些行動的資訊。申請人真心實意地通知律師對其提出指控的證明,並且律師已被給予機會作出回應,並說明是否已向相關紀律機構就律師的法律或道德責任違規行為提出投訴,若無投訴則解釋為何未投訴。

假設已提供存在特殊情況的證明,以下的問題就成了這些情況共花了多長時間,以及這是否足以讓子女的CSPA年齡仍保持在21歲以下。美國移民局在政策手冊中給了三個例子:

1.簽證名額中斷三個月後,簽證名額「在7個月後再次排到立即提交」要獲得身分的申請。政策手冊指出,申請人必須提供解釋和證據,來證明為何在首次簽證名額可用期間未申請調整身分。當美國移民局酌情決定認為特殊情況成立時,將根據簽證名額首次在三個月內可用的日期來計算子女的CSPA年齡。

2.簽證中斷三個月後,7個月後再次排到,但在此例中,申請人未在簽證可用時尋求獲得身分,而簽證排到期從那時起「一年後」才採取行動。政策手冊指出,申請人必須提供證明在首次三個月簽證排到期間及第二次整整一年的簽證排到期間未尋求獲得身分的特殊情況,美國移民局將根據簽證首次可用的日期計算申請人的CSPA年齡。

3.第三個例子幾乎與第二個相似(多了一次簽證可用的中斷,不論是否有意而為),但申請人證明了在第二次簽證可用期間「超過一年未尋求獲得身分」的特殊情況,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在簽證首次可用的三個月期間未尋求獲得身分的特殊情況。政策手冊指出,美國移民局將酌情原諒第二次尋求獲得身分的要求,並根據簽證第二次排到的日期來計算子女的CSPA年齡,因為未能證明在三個月內申請調整身分的特殊情況。

如果父母不熟悉國務院的每月簽證公告,他們應該學會閱讀並跟進,而不僅只依賴他人的建議。閱讀簽證公告現在需要查看四個圖表,而不是以前的兩個圖表。

身分調整注意日期

如果人在美國境內申請身分調整,父母還必須注意美國移民局的每月調整圖表,以確定該機構是使用「最後批准日期」圖表還是「遞交調整身分日期」圖表,因為如果使用的是「遞交日期」圖表,且該月的移民簽證可用,那麼這就是計畫在美國調整身分的人的「尋求獲得」義務開始的日期。也應注意,職業類案件在政府財政年度內最容易被美國移民局在任何時間使用其中任何一個圖表。近年來,親屬移民的案件主要使用「遞交日期」圖表。

是否有可能利用美國移民局和國務院之間目前對移民簽證可用性看法的差異來制定策略?在有限的情況下,這可能是可行的。美國移民局於2023年2月的變更之前,這兩個單位一致認為只有當優先日期在「最後批准日期」圖表上排到時,簽證才被認為是排到的。現在,國務院仍然認為移民簽證只有在「遞交日期」圖表下才算排到,儘管許多人不斷呼籲國務院採納美國移民局的解釋,因為這樣可以使更多子女的優先日期在較早日期凍結。

美國移民局和國務院之間的看法差異可以嘗試,如果「遞交日期」圖表和「最後批准日期」圖表的時間差足夠小,使得子女的CSPA年齡在「最後批准日期」圖表開放到優先日期時仍低於21歲,家人可以選擇透過領事處理他們的移民簽證,而不是在美國進行身分調整。面談時,領事館只會查看「最後批准日期」圖表來確定子女在「尋求獲得」問題上的資格。

例如,子女人在美國,當根據「遞交日期」圖表凍結年齡時為20歲,但家人在簽證排到時接近一年沒有採取行動。「最後批准日期」圖表的優先日期在孩子滿21歲的當月開放。如果家人了解或已經熟悉CSPA規則,則可以選擇馬上提交I-485申請,或利用領事處理,即優先日期剛剛首次排到,他們有整整一年時間採取行動來「尋求獲得」移民身分。

因此,這個家庭可能會從I-485轉為領事處理,將已批准的申請書發送到全國簽證中心(NVC),並在優先日期變成當前日期的一年內採取其中一個滿足「尋求獲得」要求的步驟。雖然這是一個可能有風險的選擇,尤其是涉及將指定為身分調整的已批准申請書轉發至NVC所需的時間,以及「最後批准日期」圖表可能出現積壓及其相關後果,但這可能是父母和子女願意考慮的途徑。

需要注意的是,除非有特殊情況的解釋,否則這可能是上述情況下家庭唯一的途徑,即未能及時提交I-485且允許「遞交日期」圖表下的一年期限過期。總而言之,隨著美國移民局的政策公告和政策手冊現在強調當優先日期排到時,且在該日期開放期間未採取任何行動時,需要證明存在特殊情況,父母應該注意簽證類別的開放和積壓情況,以及國務院和美國移民局不同的簽證和調整圖表的使用方式。這些可能會對子女與他們一起移民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甚至可能需要父母為子女採取積極主動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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