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投資/洛城野火 燒出凍結「驅趕令」的是非

年初加州洛杉磯野火肆虐,在廢墟之上除了重建課題之外,也有該地的立法者提案暫緩半年租客付租義務,然後在半年後還可以延長到2026年8月前把欠租交清,也就是這個一年半期間不能基於欠租驅趕房客。加上原有的「Just Cause」正當理由驅趕法案之上,這等於房東們有一年半的時間幾乎無法驅趕房客。
應對危機的政策手段
暫停驅趕令是一種政策手段,因為政策原因,由立法或者行政部門強加於私人契約關係之上的暫時終止,它是對當下特定危機的應對,也是對市場秩序的強行打斷。
在一般的承平生活中,大眾理所當然地認為租約是一種對等的契約關係,違約者承擔市場經濟的後果。然而,在災難降臨時,「租約」就體現出了它在社會重要面向「住房」裡的角色--租約不只是一紙經濟合約,它也是一家人的落腳之處、安居之所在。
正因為如此,眾所周知老美的儲蓄率實在讓人喟嘆,當失業激增、貨幣貶值、戰爭或疫情使人們可能無力支付房租時,讓人們流離失所無異於讓市場經濟吞噬社會,而驅趕禁令於焉誕生。
在美國歷史上,這類暫停驅趕令的出現幾乎總是與危機相伴:舉凡1930年代的經濟大蕭條,二戰時期的租金凍結成為戰時動員的部分措施,2008年金融危機後,數百萬租戶因房東的房子被法拍而面臨被驅逐的命運,政府不得不出手干預;2020年COVID19疫情,CDC更在一片恐慌中頒布了罕見的全國驅趕禁令。
這些措施的邏輯似乎簡單粗暴:當市場經濟服膺於道德以及社會需求時,國家就會接管,然後對房東們說:很抱歉,你的房子不是你的房子。
但每一次的禁令真的只是暫時的嗎?
就像疾病發作時的劇痛,每一次暫停驅趕令的實施,總會改變房東們對市場的期待、風險掌控的計算,而最終難免帶來市場秩序的變形:房東/地產投資者們就像精神受創的病患一般,從此對危機後的政策蒙上陰影,而這風險又如何被轉嫁形成新的市場秩序呢?
筆者試圖在本文梳理暫停驅趕令在美國的發展與法理基礎,分析這些驅趕暫停令的法律挑戰與長期影響。法律應該保護誰?而市場經濟又應該調節什麼?當政府決定讓一部分人(房東) 的契約權利,服膺於另一部分人(租客) 的生存需求時,這又會如何改變人們對公平、權力與治理的認知?
被當天災與人禍解方
任何社會,在面臨崩潰邊緣時,都會暴露出它對「家的想像」,究竟房子是一個在市場上待價而沽的商品,還是基於生存必備的社會基礎結構?
平時租賃關係被視為一種雙方理性協議的產物,房東與租客簽約、付款、履約,一切看似有條不紊、乾淨清晰。然而,當市場因為天災或人禍面臨巨變的時候,當成千上萬月光族發現自己無法負擔房租時,他們與房東之間的關係便從契約關係瞬間上升到政治問題,畢竟付不出房租可能帶來的是無家可歸、社會動盪的結果,而這是政府無法面對之重。此時,房東的所有權不再是單純的財產權,而成為了社會秩序的一部分,成為政府聲稱不得不介入的領域。
美國歷史上的第一波驅趕禁令正是這種天災人禍的產物,出現在1930年代經濟大蕭條時期。當經濟體系崩潰、銀行倒閉、失業率飆升時,租戶的生存問題成為政府的棘手難題。法院一度面臨大量驅趕案件,於是政府不得不在契約與社會道德壓力之間尋找平衡。
最高法院在Home Building&Loan Association v. Blaisdell(1934)一案中,判定政府在緊急狀況下有權限制契約的履行,這個判例為將來的驅趕禁令提供法理基礎--契約固然神聖但並非不可侵犯,緊急時政府擁有最後的發言權。當時最高法院以5:4票的些微多數判決,認定明尼蘇達州延長抵押貸款的法令合憲,理由是契約自由不是絕對的,在公共利益面前,政府有權進行合理的干預。大法官Charles Evans Hughes 在判決書中寫道:「憲法的目的不是讓人民受苦 (the Constitution was not adopted to promote hardship),應允許政府在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行使其保護性權力。」這句話意味著憲法保障的財產權並不能超越時間與社會變遷,而是一種受限於公共利益的其中一種權利。
二戰期間,美國政府因應戰爭再次暫停驅趕。這次並非基於人道主義,而是由於戰時生產需求。1942年,《戰時租金管制法》(Wartime Rent Control Act)的通過,讓驅趕禁令成為戰時經濟的一部分,政府以此凍結租金、限制驅趕,以確保軍工產業工人與軍人家屬的居住穩定、配合國家軍需動員。
當然,最近大眾還記憶猶新的驅趕暫停令,便是因應COVID19疫情爆發,由疾病管制局(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CDC)宣布的暫停驅趕令,然而2021年美國最高法院在Alabama Association of Realtors v.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一案中,卻以6:3票裁定CDC的全國驅趕禁令違憲。
大法官們表示,雖然政府可以採取應對疫情的措施,然而「財產權受到憲法保護,不應被行政機關無限期剝奪」,儼然認為政府撈過界。這場裁決,標誌著法院對「契約自由vs.公共利益」的態度發生了轉變--如果說Blaisdell案代表著政府可以干預市場,那麼Alabama Realtors案則提醒政府,這種權力並非無限,至少必須在地理空間或時間區段上有所限制。

洛縣否決驅趕暫停令
法律之所以值得信賴,並不在於它的永恆性,而在於它的可預測性--人們遵守法律,不是因為它不變,而是因為它的變化是有規律可循的。契約之所以被尊重,不是因為它不可撼動,而是因為它的修改受到嚴格約束,不能隨意地、無限地被政府干預。
暫停驅趕令的最大挑戰,不是它用來處理危機時刻的合理性,而是它的邊界:尤其是地理與時間的界線。政府就算有暫停驅趕的權力,這種暫停也應該有時間、限制、或者適用對象等具體限制而不能任意擴張。
法律的可預測性並不只是法院解釋的問題,它也是立法跟行政的問題。當立法機關無法及時回應社會需求時,政府部門便會越界填補空缺,而這往往是法律可信賴性的最大威脅。這正是洛杉磯野火後的驅趕禁令提案所暴露的問題--在災難發生後,市議會試圖通過一項法令,保護那些因野火收容災民的租戶免於驅逐。然而,這項法案未能獲得通過,反對者認為,這樣的法規應由更廣泛的立法討論決定,而不是在緊急情況下倉促推動。這種政治上的遲滯,讓政策失去了時效性,也讓「應該保護誰」的問題陷入僵局--當法律機構的行動太慢,行政部門的行動又被質疑時,市場與公民的需求該如何被回應?
暫停驅趕令不會也不該永遠存在,但儼然也永遠不會消失。只要市場與社會持續變動,只要經濟周期仍然存在,只要戰爭、災難與金融危機等天災人禍仍難以預測,類似的政策就會反覆出現。本質來說,暫停驅趕令是一種對社會危機的短暫回應,但我們或許該問:如果法律總是在災難之後才試圖「矯正」市場,那麼它究竟是在維護秩序,還是僅僅在推遲一場更深層的衝突?或許,市場機制從來就只是一種需要被不斷調整的幻覺?
(蔡璧徽律師,法路通律師樓合夥人)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