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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大占橋暴動案重審 理大生改判囚33個月

香港示意圖。(圖/shutterstock)
香港示意圖。(圖/shutterstock)

2019年11月,一批反送中分子非法占領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截斷吐露港公路和鐵路,更用汽油彈、磚頭等襲擊在場警員,涉案4名不同大專院校的學生被控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罪受審。原審法官李慶年原於2021年裁定其中屬理工大學及中文大學的兩名男生罪脫,律政司不服,並就該名理大生提出上訴。

文匯報報導,上訴庭今年7月裁定上訴得直,案件發還李官處理。涉案理大生13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李官判刑指,被告的衣著及裝備等產生累積效應,身處現場是為鼓勵他人使用暴力,壯大暴動者的聲勢,並判其監禁33個月。

現年29歲的被告李俊皓,任職社福機構項目助理,案發時是理工大學測量系學生。他承認的一項暴動罪,即於2019年11月12日在沙田中文大學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連同一名女子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案發時,被告身穿黑色T恤及長運動褲,背著裝有保鮮紙、藍色T恤、剪刀及一張寫有「致所有真•香港人,我哋一定會贏 Johnny Lee」紙條的布袋。

李官判刑時強調,暴動罪屬嚴重罪行,又引述案例須大力阻嚇集體性的暴動及破壞行為。案發當日,一批暴徒企圖奪取中大二號橋的控制權,是有預謀犯案須加重刑責。同時,該非法集結行動維持了兩小時,認為本案暴動對公眾造成了嚴重滋擾,更對警員的人身安全造成危險。

辯方大律師許卓倫求情稱,被告曾患抑鬱症,去年在理大畢業。被告於2021年7月7日原審裁定無罪,2022年4月25日再被拘捕,直至今年7月3日才頒下上訴庭判詞,由案發至今歷時達5年。在恢復審訊前,被告及早認罪,節省了法庭時間,望法庭念及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考慮多於五分之一的刑期扣減。

李官指,被告案發時選擇留在現場,即使沒有證據顯示他參與暴動,其衣著、裝備,以及與他人同一陣線的行為,產生累積效應,明顯是到場支持暴動者,壯大聲勢,實際上鼓勵了其他人使用暴力。考慮到被告本獲判無罪,懷有期望恢復自由,但一審後的延誤及波折將他的期望打破,影響了其更生進程,遂判其監禁3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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