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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義川言論 真假皆涉不法

民進黨政策執行長王義川於政論節目直言,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層,並稱二十到四十歲占約六成,且與先前五月十九日於民進黨外的群眾,甚至民進黨選前之夜的造勢活動,皆屬不同類型之人,致引發國家監控之疑慮。而不論此等言論,是真、是假,實皆涉不法。

關於個人手機的使用者姓名、身分證及手機號碼、地址、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三條之一,屬通訊自由權之保障範圍。故若要向電信業者調取此等資料,就必須遵守法定程序。如依通保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法院核發調取票。又司法警察,依據同條第二項,則是在有犯罪蒐證之必要時,先經檢察官許可後,再向法院聲請調取票。

而國家情報機關,為蒐集境外敵對勢力之情報,依通保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八項,亦可向電信業者調取通信紀錄及使用者個資,雖無庸事前經過法院同意,條件較為寬鬆,但必須明確載明所涉法條、種類、理由與執行機關等,以備事後的司法審查。至於公務員,依通保法所取得的手機使用者個資,絕不能為目的外使用,若洩漏給他人,依通保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則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非公務員因業務知悉而洩漏者,依通保法第二十八條,亦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電信業者,在無法院的調取票或情報機關的申請書下,基於商業或人口流動統計等之目的而提供給公、私機關者,就必須是去識別化的資料,即不能給個別使用者的具體個資。若有違反,依通保法第二十五條,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甚且有營利之意圖,還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一般人,無論是接收到合法或非法的通信者資料,若加以洩漏,除涉通保法外,亦觸犯個人資訊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洩漏個資罪。

也因此,就民進黨政策執行長王義川所言,其所接收的資訊,可以得知手機使用者的年齡層、性別,甚至在不同日之民眾,是否屬同一群人,皆已侵及隱私與通訊權的最核心領域,實非可等閒視之。故檢方自當查明此資料之來源及其合法性,以來判斷如此的言論,到底是真有其事、抑或是信口開河。

若最終,檢方以當事人之言論係依不涉個資的流量統計及自我觀察所得出之結果,來為不起訴處分,但仍會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即散布謠言致生公安的秩序罰問題。至於播出此節目之電視台,亦會涉及衛星電視廣播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四款,即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致損害公益之行政罰。只是關於所謂真實、客觀、公平等查證原則,因屬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處罰與否,卻又繫於主管機關,即NCC的內在意志。

(本文取自5月31日聯合報民意論壇,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兼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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