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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火槍托禁令 應該繼續

根據6月15日世界日報,2017年拉斯維加斯音樂節發生大規模槍擊屠殺案之後,ATF (美國菸酒槍械管理局) 對此大屠殺用於裝置在槍枝上的「撞火槍托」(bump stock)發出禁令。最高法院大法官卻在今年6月14日 以6比3票推翻此禁令,謂撞火槍托並非美國法典上定義被禁止的「機關槍」,如果撞火槍托非同類,就不該禁止這個裝置,而應推翻現有的禁令。

依據6月15日洛杉磯時報,槍枝加裝撞火槍托,可以在1分鐘內發射400至800顆子彈。拉斯維加斯槍擊案兇手帕多克使用此類裝置的槍枝,在極短時間內發射了上千發子彈,導致60人喪生、500多人受傷。

欲知槍枝裝置撞火槍托的殺傷力,可以觀看及聆聽在拉斯維加斯慘案15秒的實況影片,啪啪啪的子彈聲連綿不絕,幾乎與全自動機關槍無大差別。依據槍械專家,機關槍在1分鐘可發射600到1800發子彈,依照上述洛時報導,裝備撞火槍托的槍枝可發400至800發子彈,其每分鐘最高射彈量已達到機關槍的功能,是否可稱之為機關槍?

據洛時,反對推翻此禁令的3位大法官之一的Sonia Sotomayor說得好:「如果我看到一隻鳥,牠的走路、游水及叫聲如同鴨子,我就稱那隻鳥為鴨子」比喻這隻鳥為裝置撞火槍托的槍枝,鴨子為機關槍,種類雖不同,功能卻相像。換言之,這兩種功能相像但是不同種類的槍枝,都應該被歸為同類,一同被禁。

推翻撞火槍托禁令的6位大法官們應該捫心自問;被禁的機關槍買不到,但是准許槍枝裝置相同火力強的撞火槍托,禁止機關槍又有何效果?撞火槍托不就是可以取而代之? 需要了解這種撞火槍托裝置在極短時間內如機關槍一樣可以殺傷很多人,就應該歸類為機關槍:在拉斯維加斯的大槍殺案兇手使用的槍枝配備可為見證。

高院推翻撞火槍托的禁令荒謬,大法官詮釋憲法應以全民福祉為指標,「人命關天」不要在法令條文上硬性曲解。反之,對種類不同但性能相同的槍枝都應該一視同仁,該禁止的都一律禁止。當務之急為減少大型槍擊案再度發生,以保護無辜民眾的生命,不能讓撞火槍托再度重返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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