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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團批通保法「以偵查為由監控人民」

打詐新四法距離立院三讀不遠,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日前點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修監控門檻,侵害人民隱私,儘管初審後納入事前採「法官保留」原則,但司改會認為,應更進一步明確規範哪些特定罪名才能調取人民資料,盼朝野立委於協商時細緻討論,別讓政府打著打詐大旗,行監控之實。

司改會日前質疑,據通保法修正草案,行政院認為不需要「檢察官保留」或「法官保留」,警察偵辦所有的刑事案件,皆可逕行取得嫌疑人的使用者資料,此次修法讓檢調能比照過往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方式,取得嫌疑人的「網路流量紀錄」,但該資料範圍包山包海,卻沒有人權影響評估。

因此在初審階段,朝野立委以附帶決議的方式,要求調取網路流量紀錄時,除事前採法官保留外,事後應有監督及控管機制,保障人權;有關網路流量紀錄的調取規定等關鍵條文,未來將保留至黨團協商。

對此,司改會常務董事林俊宏認為,觀察國外法制,都是規範檢警在「特定罪名」的情況下,才能調取如此龐大的資料,譬如當犯罪集團大肆利用通訊軟體犯罪時即可調取,避免偵查無法往下走,而非所有情況都納入,反而影響人民資訊自主。

林俊宏提及,通保法草案中設計「同意條款」,檢警在偵查犯罪時,似乎只要與業者調取過去民眾填寫的使用者條款即可,但風險在於,民眾在使用網路時,大多會被逼著同意使用者條款。

林俊宏主張,所謂的同意,應該是針對個別調取時的特定書面同意,不能以概括同意使用者條款,就認為民眾同意調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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