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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丟真槍買假槍 連長記過上訴敗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記者古和純/攝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記者古和純/攝影)

陸戰新訓中心前年第一梯次教召前晚,聯合械庫內一把四五手槍不翼而飛,營長林家葳獲知後,竟指示四名連長合購仿真槍入庫偽充,但紙包不住火,年初包括林等四人先遭判刑。去年4月,海軍重懲,連長鄭年宏被記大過一次,鄭認為處分過重,提訴願遭駁後,改提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敗訴。

屏東地檢署起訴指出,陸戰新訓中心第二營前年2月7日至3月4日、執行教召任務整備期間,因怠於清點不慎遺失一把四五手槍,直到教召前一天才發覺,而這把國軍用槍消失一年多,尚未尋獲。

今年1月,屏東地院依偽造文書等罪判營長林家葳與連長陳佑瑄、鄭年宏、李文翟等人一年四月至十月不等徒刑,緩刑兩年,分別支付公庫2萬至9萬元台幣不等罰金。

而去年4月,海軍召開懲處人事評議會,從軍22年的林家葳被記兩大過兩小過,從軍十年的鄭年宏處分最輕,記大過一次,但他認為,當下有立即通報營長,無法認同人評會以「怠忽職守」處分他。

不過,屏檢查出仿真槍為連長四人共謀購入,且聯合械庫鑰匙為輪流保管,皆負保管之責。高高行認為,鄭身為主官應熟稔規定,未再通報指揮官,致使回報機制完全停擺,不能免除責任。人評會記大過並無違誤,判鄭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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